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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劳动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矛盾更为突出,法院调解难度也更大。但难度大不等同于不可能,只要“肯登攀”,调解亦是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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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原告张某与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场面一度险失控制。

原告主张

被告无故拖欠我月度奖和绩效工资,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依法补足!

被告辩称

我方已经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对这种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的场景,我已有预见,应对经验也算丰富。在提醒原被告须遵守庭审纪律后,我围绕原告诉请、被告答辩意见、双方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焦点等方面进行详细审查,逐渐摸清了双方纠纷的前因后果。事实调查结束后,我心里也已有了大致的裁判方向,仲裁裁决并无不妥,劳动者的诉请确实缺乏依据,很难支持。

但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劳动者在公司已经工作二十多年了,并且目前还在职。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写来容易,但案子是结了,后续劳动者和公司该如何相处?是否会一案结而多案生?答案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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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有效化解纠纷,我与双方分别沟通,征询调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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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与劳动者沟通调解事宜。劳动者情绪仍有些激动。

王法官,我不服仲裁裁决,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我的诉请!

略有些无奈,但为提升办案效率,也为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我还是尝试做通劳动者工作。

我理解你的想法和心情,但是法庭组织双方调解,并非你理解的和稀泥。首先,就本案案情来看,你主张公司拖欠你工资报酬,但现有证据并不充分,仲裁也是据此驳回了你的申请。诉讼中你并未补充其他有力证据,因此本案诉讼风险还是很大的;其次,你目前还在职,如能在基本满足你诉求的前提下,和公司握手言和,达成调解,也有利于你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持和公司的良好关系。最后,法院不会勉强任何一方,也不可能偏袒任何一方,只会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组织调解。你有什么其他想法或者意见,都可以跟我说。我帮你去和公司沟通,尽量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在和劳动者反复沟通、释明后,劳动者终于放下了内心的防备,态度也明显缓和下来。

王法官,我是相信你们的。说句心里话,和公司打官司,我也清楚其中风险。刚刚您说的话,我都听进去了,您说的都在理。我在公司工作了二十多年,对公司还是有感情的。这个案子不是非判不可,我是有调解意愿的。但我只是个普通劳动者,不懂法律,希望法官给我一些建议。

听到劳动者这番情真意切的表态后,我内心有些感慨,但更多的是解决纠纷的使命感。为不辜负劳动者的信任,我在进一步问清劳动者真实想法的基础上,给劳动者提供了两种调解思路:

一是就本案诉请进行调解,之后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进行调解。

劳动者思索再三,还是选择了后者。

在摸清劳动者想法后,我转而与公司代理人进行了沟通。一方面,我征询公司有无调解意愿,并告知诉讼风险以及调解好处;另一方面,我转达了劳动者的想法、顾虑以及调解方案。公司这边也有调解意愿,但是具体调解金额需要请示领导后方能确定,只能庭后答复。

于是,第一次调解就这样结束了,总算取得了一些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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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天后,我接到了公司的来电。

王法官,上次开庭后我跟公司领导汇报了庭审以及调解情况。领导同意调解,也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调解金额还是想跟您沟通下……

好消息是,公司与劳动者就调解方案达成了共识:一是双方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公司同意支付劳动者一笔补偿款。但存有争议的是,公司须支付劳动者多少数额的补偿款。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司愿意支付的金额与劳动者的预期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好在仍有努力空间。我给自己鼓了鼓劲,给劳动者打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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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里,我先是告知劳动者公司这边的调解方案,不出所料,劳动者不同意公司提出的补偿数额。我不甘放弃,继续做劳动者工作。

现在双方都是有调解意愿的,只是对补偿数额存在争议,但并非不可调和。你是否愿意稍微降低补偿金额,法院这边再去与公司沟通,争取让公司提前支付你钱款。

劳动者明显有些心动,表示如果公司同意尽快支付,其可以调低补偿款。但对具体补偿金数额,劳动者则显得有些犹豫和摇摆。

眼看调解成功只差临门一脚,我知道此时需要乘胜追击了。

这样吧,我们就以法定的经济补偿、工资差额为基准,考虑公司履行时间,综合考虑吧。

劳动者欣然同意了我的建议。于是,我及时联系了公司。经释明,公司也采纳了法院的建议。

之后,法院组织双方在线调解。

双方是否确认本次调解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利义务的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次调解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确认,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确认,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公司同意在半个月内支付劳动者一笔补偿金。至此,本案顺利调解结案,各方皆大欢喜。

在我耕耘劳动争议的数十年里,这样的调解经历屡见不鲜。但不变的是,每次调解完我都会有成就感和满足感。做好调解工作,不仅要明晰案情,更要洞察双方当事人真实诉求,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依靠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不断缩小调解差距,直至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在每个案件中切实推进调解工作,更好化解矛盾纠纷,更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供稿 | 民事审判庭

文字 | 包志胜 王骥

编辑|王雨堃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