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将闲置房屋出租,每个月还能收房租,明明是个好事,但最终房屋到期后联系不上租户,物业费又摊到了自己身上。遇到这种情况,业主该不该交纳物业费呢?又如何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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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3年,张先生将自己的一套闲置房屋出租给来沈务工的李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及物业费均由承租人李某承担。2024年4月合同到期后,李某未再续租。没过多久,业主张先生就多次收到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催缴短信。但张先生认为按照约定应由李某交物业费,而且自己不在园区居住,也没有接受过物业服务,故拒绝交纳。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物业公司遂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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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虽然本案中,业主张先生与承租人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李某承担。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未按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张先生承担连带交费义务。故法院判决张先生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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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房屋出租之后的物业费原则上是由业主承担,但是业主与承租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有连带交纳义务。如果业主交纳了物业费,可根据此约定向承租人进行追偿。

考虑到房屋租赁的频繁性、短期性,业主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一方面,在合同签订时,核实承租人的相关身份信息,避免后期追偿找不到其人;另一方面,约定好押金、违约金等内容,避免因人走房空造成较大损失。

审核:田起铮

供稿:小额速裁团队臧丽、吴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