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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侨法护侨益

侨法知多D

前 言

preface

为进一步加大侨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侨法宣传在依法护侨、凝聚侨力、维护侨益、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江门市律师协会涉华侨华人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开设“侨法知多D”栏目,以生动形象的普法小视频和简洁明了的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形式,进一步引导侨界群众知侨法、懂侨法、用侨法,依法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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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讲

由于工作需要,五年前我与丈夫移民到美国。父母在几年前过世,后在国内留有房产,作为家中独生女,在父母亲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我能够继承父母名下在国内的房产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是父母在中国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他们在国内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继承遗产,首先须向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亲属关系、出生情况、被继承人死亡、婚姻状况等证明。再由该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拿到继承权公证书后,申请人再到相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房产继承手续。

本问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系在美国形成,须经美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公证,并由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第六问: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

余浩律师(国语)

 知侨法护侨益 | 侨法知多D·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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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侨法护侨益 | 侨法知多D·第六期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来源:江门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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