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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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并且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这可能被视为保证人对原保证合同的重新确认或延长保证期间的行为。

具体来说,如果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可能意味着:

1. 重新确认:保证人确认继续承担原保证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即重新确认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2. 延长保证期间:保证人可能同意延长保证期间,即在原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直至新的期间结束。

3. 变更保证合同:保证人可能同意对原保证合同进行某些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责任的范围、金额、期限等。

最高院在《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四维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不构成新的保证合同,主要理由是“新保证合同能够明确认定不是要求保证人履行原保证责任",但四维公司对该理解未提出直接依据。

从法律、司法解释文义看只要双方对于新的保证合同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建行城西支行于2018年1月16日向四维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该通知载明,2013年11月21日建行城西支行与四维公司签订的2013123005号《保证合同》项下债务,已于2015年11月20日到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未偿还本金贰仟万元,利息肆佰玖拾贰万零陆拾叁元柒角贰分。四维公司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建行城西支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通知书回执载明“同意将按上述合同/协议约定及该通知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四维公司在保证人公章处加盖公章。

根据上述事实,《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载明内容意思表示清楚,且四维公司在回执处加盖公章,可认定双方对于新的保证合同内容形成合意,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经要约承诺形成保证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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