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惟寅

1903年发生在上海的苏报案,既是文弱书生与清代朝廷的较量,也是中西法律的一场特殊较量。1901年,在仓皇西逃的狼狈中,清朝的最高统治者慈禧下诏变法。在法制领域,领事裁判权的撤废问题、欧日近代法典编纂的冲击、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及清政府救亡图存的危机意识等,都催促着这个庞大却不堪重负的帝国撑开沉睡的双眼。学者蔡斐的《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一书,从苏报案这一关键性个案出发,以“小叙事、大视野”的研究路径,通过个案的完整叙述和详细分析,厘清和展示当时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之间的种种矛盾,进而论证清末司法转型的必然性,从而揭示出事件所蕴含的法律、政治、社会、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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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

蔡斐 著

大学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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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与平民打官司

1903年,是平凡的一年。这一年被形容为“晚清如一张老化的旧唱片,虽已五音不全,唱针却还在上面划拉着那最后的几圈沟纹。”

1903年,又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因苏报案的发生,被认定为晚清政治思潮由改良主义向激进主义转变的分水岭,没有1903年革命排满思潮狂飙突起,就没有1905年百川归海,汇合成为全国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而后的历史教科书中,苏报案被视为反帝反封建的典型历史事件,苏报案的两位主角章炳麟和邹容则不约而同被尊为革命的先行者,很多影视戏剧文学作品更是将《苏报》及其背后的人员刻画成无所畏惧的斗士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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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本是由胡璋经营,以其妻日本女子生驹悦的名义,在驻沪日本总领事馆注册的一份“营业性质之小报”,创刊时间大概是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长期以来,《苏报》所刊消息评论颇为无聊,再加上报馆与日本外务省和黑龙会关系密切,更被外界认为是日本外务省在上海设立的机关报。创办几年来,《苏报》曾因刊登黄色新闻与法租界公廨发生矛盾,内部也多次爆出纠纷,所以一直以来都不顺当,于是在1900年前后全盘出让给了陈范。

后来,以章士钊担任主笔为标志,《苏报》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开始了一段疾风骤雨般猛烈又惊天动地般壮烈的革命征程,“首以文字提倡革命,感发国人”。历史风云的变幻,也将《苏报》推上了时代潮流的最顶端。

何谓苏报案?简言之,章太炎和邹容二人因在《苏报》上发表文章,撰写《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革命军》,被认为“竟敢造言污谤皇室,妨害国家安宁”,根据清朝政府的判断,这属于大逆不道,是世所不容的罪行,原本“照律科罪,皆当处决”,但在外国势力把持的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最终判决中,二人只是被分别判处两年和三年监禁。

这样的结局无疑让清政府颜面扫地。正如孙中山先生后来的评论:“此案涉及清帝个人,为朝廷与人民聚讼之始。清朝以来所未有也。清廷虽讼胜,而章、邹不过仅得囚禁两年而已。于是民气为之大壮。”

长久以来,苏报案被理解为清政府与帝国主义相互勾结,联手镇压新兴革命的一个事件,被写进了中国近代史和革命史的教科书。苏报案中庭审这一环节,则被描述为“在会审公堂上,两位革命志士,精神焕发,铁骨铮铮,据理驳斥中外反动派妄加的罪名”,会审公廨对章、邹则是“非法审讯,借以打击革命党人”。清政府向会审公廨提起诉讼,则被认为其实质是“官怕洋人,清政府在帝国主义面前束手无策,不惜侮辱国体,自己当原告,向帝国主义设在中国的法庭去控告自己管辖的百姓”。还有的著作将其解释为:“全国人民对于清朝政府勾结帝国主义逮捕章太炎、邹容一案,都非常愤慨,一致激烈反对。英美帝国主义国家一方面害怕中国人民的反对,另一方面为了巩固他们在租界内继续审判案件的司法特权,没有接受清朝政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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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性个案

《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则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考察,清政府亟欲惩治苏报案诸人的诉求也未必全无合理性。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即使按照“国际惯例”,一国政府对公开在媒体上鼓吹杀人的血腥言论也完全可以予以制约。清政府的法治理念的确落后,但即使是用当时最文明的言论自由标准衡量,章太炎和邹容也是有罪的,只不过在中西两个法律系统里,其罪行轻重不一而已。该书的研究,正是着眼从苏报案来探讨这场被称为革命性的司法改革,以呈现封建王朝司法的黄昏和现代司法转型的必然性,这是全书论证的中心,也是该书突破传统苏报案研究的切口。

选择从苏报案来透视清末司法的转型并非牵强附会。一方面,历史是由各式各样纷繁芜杂的事件构成的,要观察历史,发掘和探究其必然规律,一个简捷且实效的方法就是观察“历史中的事件”。观察什么?无非“事件中的历史”,这里的历史是“小历史”,它包含在大历史之中,成为组成和彰显“大历史”的因子。换句话说,就是运用细微的事件来构建宏大的历史。另一方面,历史的发展是一个流动的进程,所谓承先启后,即每一个历史的节点都是对过去的逻辑继承,也是未来的发展之源,从来也没有独立于历史进程之外的节点。从这个意义而言,苏报案绝不是孤立的,它的发生、发展、结局都是历史必然性的体现,同时又连接着历史的前与后,所以选择苏报案,实际上包含着“瞻前”和“顾后”的双重意义,这给了我们透视历史发展性的一种方便。

关键性个案一般有如下特点:往往是研究者有目的的选择,能为破解研究命题提供特殊的焦点;通常包括理论思考,它往往可以依靠个案材料,验证或推翻先前的理论思考,并创新理论;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开放性,提倡研究的跨学科性;其研究过程体现了宏观结构和微观分析的有机结合,目的是使学理与历史得到解释,但运行的基础却往往只是个案细枝末节的材料。显然,作为研究对象的苏报案是一个具备了穿透力的个案。

《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认为,某种角度上看,正是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苏报案、黎王氏案、手推小车加捐案、巡捕房探员曹锡荣杀人案等众多个案的推动下,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的冲突才步步展现,晚清司法转型的必要性才层层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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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推动转型

苏报案最大的争论点发生在案犯的引渡问题上,即苏报案在不在租界审理的问题上,实际就是将苏报案置于租界会审公廨审理,还是引入中国传统衙门审理。

会审公廨开庭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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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廨开庭内景

清同治七年(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议订《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租界设会审公廨。这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会审公廨与中国衙门两者之间,不仅仅是审判机构的名称不同,其背后的制度、程序、文化,甚至法官办案思维的差异,都将会影响到案件的裁判。在该书封面上,就是一幅会审公廨图,可见堂下跪着清朝百姓,而堂上却有戴着礼帽的“洋人”和戴着官帽的清朝官员,表现出“法庭”上中西力量对峙和碰撞的局面。

苏报案从庭审过程来看,尽管庭审开始时协商一致适用中国的法律,但实际判决中却是按照西方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来审理的,特别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原则成为案件的判决依据。在具体审理中,中外司法理念的差异表现更加明显。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偏重直觉思维,依照个体经验和智慧,凭感觉办案,这与西方偏好以严密的逻辑推理办案的司法思维方式迥异。情理为本位也是中国传统办案思维方式的内容特征,通常的情形是重情理、轻法理,不是首先从合法性角度对相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评判,而是先从道德上的善恶和伦理上的秩序来对其进行评价的,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

另外,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反,中国传统司法办案一般思维路径可描述为:面对案件初步材料,即以社会流行、大众周知的是非观念、道德尺度为起点,未经精细、缜密的逻辑分析即形成道德或舆论的先期结论,再围绕该结论组织证据材料、法律条文,作为对结论的支撑和证明。如果不能获得三者之间的统一,则重复该过程,修正个人结论,更换或补充法律条文、证据材料,直至自圆其说。这种办案思维方式偏重整体直觉,重情理、轻法理,推崇“情理”为本位。苏报案审判正体现了这一特征,这也是中国衙门与会审公廨的差异。无罪推定、原告举证、程序公正等一系列中国司法人员前所未闻的观念和概念,在会审公廨中的运行和使用,体现了中西司法巨大的冲突。

《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指出,中西近代司法观念、制度和运作,是在西方列强殖民侵略扩张的背景下展开的,呈现出一方相对落后、极端保守,而另一方相对先进并竭力渗透的持久碰撞态势。冲突的结果是,封闭排外保守且具有较强内聚力的中国封建司法体系逐渐解体,晚清司法呈现出半殖民地化的历史烙印,而西方近代司法制度开始为中国社会所继受,这体现在起诉、取证、审讯、辩护、判决、执行等诸多方面。如清末卓尔哲案和马嘉理案,因为外国领事会同审理,中国官员在判决中最后都将外国法律当作参照使用,甚至最后还专门发文要求遵循此类案件中的做法。

1890年3月有人在《申报》发表文章以比较中西司法制度时指出:“今观于外国刑司讯案,无论事之大小,情之轻重,必延状师逐层辩驳,遍传见证,随时质对……故未定罪之先,既无滥刑,已定罪之后,亦无酷刑。”显然,这比我国传统司法的“未定罪之先,飞索以塌,锐意刑求”要进步得多。《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认为,正是在类似于苏报案的个案中的一系列司法冲突和碰撞,促成了国人对外界和自我的认识突破,推动了近代文明司法的启蒙和传播,从而引发彼此间对共同行为规范选择的优劣鉴别并导致新的选择,促进了晚清的法律移植和司法转型,为中国司法的近代化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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