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990字,阅读完毕约需10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笔者最近遇到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5月,受害人小美经他人介绍与文某谈恋爱,恋爱期间,文某花言巧语,以账户被封需资金解冻、需要钱走关系处理诉讼、涉及刑事案件要退赃等虚假的理由,骗得受害人小美人民币230余万元。小美发现被骗后,文某虽然口头答应会尽快偿还,但由于将骗得财物挥霍一空,早已无力偿还,小美经了解,文某的父母家资颇丰,便委托律师与文某的父母、及文某父母委托的律师进行交涉。

小美委托的牛律师提出,文某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希望文某的父母能在一周之内替文某偿还230余万元被骗款,如果不能偿还的话,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某父母委托的马律师则提出,如果小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话,假设诈骗案件成立,对文某的量刑的基准刑为13年(根据江苏高院、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诈骗数额达到50 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文某涉嫌诈骗230万元的话,基准刑计算方式为:120+180/5=156月,即十三年),由于文某的父母并不是法定的偿还义务人,文某没有实际退赃能力,不影响其认罪认罚对调节基准刑的下降空间,即使分文不还,宣告刑下浮幅度也将在10%至20%之间,即使按照最低的10%计算,宣告刑可能在140个月,也就是十一年八个月。而假如文某认罪认罚,文某的父母为其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也不可能低于十年。如果用比较庸俗的算法来看的话,也就是文某的父母用230万元为文某争取减少了20个月的刑期。文某的父母对这样的“退赃减刑性价比”(11.5万元/年)感到不满意,不考虑为文某代偿该230万元。但如果小美不报案的话,文某的父母可以督促文某每月还10000元给小美。

小美听了该意见之后,也陷入两难之中,不报案的话,文某没有任何能力偿还该230万元,即使文某真的能每月还10000元,也需要用时230个月,即将近20年来偿还,简直就是天方夜谭。而报案的话,文某的父母考虑到上述“退赃减刑性价比”过低,也不会为文某代偿,而文某服刑十年以上,名下又没有任何财产,更加不可能得到偿还。

这样的难题该怎样得到妥善解决?

二、分段定量报案的可行性

笔者在接受小美的咨询以后,也觉得很是棘手,因为文某父母委托的马律师所说的确是实情,笔者如果站在马律师的角度,也会做出同样的职业判断,来倒逼受害人小美放弃报案。

那么难道小美就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笔者认为,是否可以考虑定量报案的方式来逐步推进。

比方说,小美在该230万元被诈骗的金额中,先选择6000元到10万元之间(5万元至10万元之间为宜,假设为8万元),证据确实充分的单笔事实进行报案,即使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材料过程中发现其他欺骗行为和财物交付,小美以“暂时想不起来为何要交付其他财物,需要仔细回忆”、“除了报案款项之外,其他款项属于被骗交付还是民间借贷需要进一步回忆”等方式暂时阻隔对报案金额的扩大。

在公安机关查清上述8万元属于诈骗的基本事实,并对文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小美可以与文某的父母进行交涉,如果能在刑事拘留或提请逮捕期间(一般为30天或37天)为文某代偿全部230万元涉案款的话,在该8万元报案款之外的款项,可以拒绝做受害人陈述,将文某涉嫌诈骗的全部涉案金额控制在8万元,同时出具全额退赔证明和谅解书,在这种情况下,文某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取保候审和适用缓刑的概率会非常大。

如果文某的父母在刑事拘留和提请逮捕期间不做代偿的话,那小美可以在受害人陈述中将涉案被骗金额增加到40至50万元之间(假设为40万元),如果文某的父母能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间(一般是两个月)为文某代偿全部230万元涉案款的话,那么在该45万元报案款之外的款项,小美可以拒绝做受害人陈述,将文某涉嫌诈骗的全部涉案金额控制在40万元,同时出具全额退赔证明和谅解书,在这种情况下,文某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有一定概率可以适用缓刑,即使不能适用缓刑,“退赃减刑性价比”也会非常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结合《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计算,笔者认为可以达到6万元/年)

如果文某的父母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仍没有任何代偿意愿,那么小美就在被害人陈述中将全部230万元被诈骗的事实全部和盘托出。

我们可以将这种报案方式称之为“分段定量报案”。

那么,这种“分段定量报案”对于受害人来说是否是一种合法行为呢?

或者说,公安机关能否允许受害人对部分被诈骗的事实拒绝做陈述呢?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允许被害人有选择地报案,允许被害人在部分事实上拒绝做“被害人陈述”。

理由部分,笔者将另行著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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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本文是基于以实现被害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探讨“分段定量报案”的可行性,或者说对“被害人陈述”的可控性进行探讨,观点有不成熟或者不正确的地方,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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