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状后,只是对立案材料进行法律规定的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七日内登记立案,让案件进入法定审限的法院审判系统。

与“立案登记制”相对应的是我国法院沿用了几十年的“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包括原被告主体资格、案件法律关系、诉讼请求、证据材料以及管辖权等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

2015年5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正式施行,旨在实现“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等现象”,标志着我国法院系统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曾经被视为司法系统内部“最坚决、最彻底”的改革,从制度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保障了社会大众的诉讼权。为了正式确立这项制度,《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对应修改。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法院系统“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等声音的再次响起,立案登记制不仅受到了来自诉源治理、诉前执行前调解等司法制度的消解,而且直接体现在了对于起诉材料的审查上。

近日,一篇篇“立案登记制名存实亡”的文章在法律圈流传,一张张法院实质审查起诉内容乃至无理由退回的“立案审查通知”现身网络,律师们拍摄的立案大厅限号叫号排队立案的“通知单”越来越多,再加上烟语君亲身体会到的立案过程都表明,立案登记制,虽然作为法律规定的制度尚在实施,但正在面临着各地法院不同程度的变味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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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显示:有的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必须经过交警队调解且获得,在书面调解未果的证明之后才能立案;有的法院,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必须按照法院公示的格式书写,否则不予立案;有的法院,要求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全部起诉才能立案旅游;有的法院,要求原告只要不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就不立案,但又不负责协助查询调取让原告自己想办法;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原告列出案件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不齐或是认为不合格的就不予立案......

更为严重的是,即便提交了满足当地法院立案所需的一切条件的立案材料,什么时间能立上案件,也是一个未知期限。只要当事人不去催促,案件就一直处于等待立案阶段,或是网上审核通过,再无通知的阶段。等待立案的时间,甚至可以超过一年。接待人员甚至公开答复,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太多,回去继续等待吧,时间是未知数。

如此这般的危害有四。一是,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司法文件承诺的立案登记制,造成了社会群众、律师等法律业者对于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案的信任。立案关键,是司法案件审理的第一步,也是案件当事人评价法院依法办案的第一印象。

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司法机关三令五申的立案登记制,却在现实中得不到实现,很容易引发社会群体与法律群体之间、法律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是已经有刑事案例,当事人将案件久立不上、迟迟不开庭等罪过,归咎于律师吗?有律师因为案件久拖不立,跟法院人员发生暴力冲突吗?

三是,立案标准的模糊不定,立案周期的人为控制,久而久之,相关的司法经办人员也不再敬畏法律规定,极易引发司法腐败。不是有刑事案例显示,有当事人及律师,仅为了加快办案、拖延办案,就请托和行贿司法人员吗?亲身经历显示,在某些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之后,催促立案的人员,已经排成了长队,法院人员已经麻木。

四是,在各级各地法院力行考核的当下,各地法院立案标准不统一,立案周期没有硬性约束,就会造成考核数据失真,让司法数据流于形式。很多法院的结案数据都是高分,公布的结案指标都是法定审限内,但代价是很多案件被挡在立案环节,这样的数据能有效吗?久而久之,会不会造成司法统计上的逆淘汰呢?

诚然,目前很多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结案压力,全国法院系统已经达到了案件4500万件的空前记录,但这些是不执行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施行立案标准不统一、立案周期不确定的理由吗?

为何不能在司法统计数据上,真实的体现出真实的司法结案压力,诸如在执行了立案登记制之后,每个法院真实的结案率呢?只有真的在数据上体现出问题,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靠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脱节的方式来掩盖问题、回避问题。这样的道理,应该不难理解吧!

就如同有法学教授讲的,不堪重负的司法资源下,法官不可能审出高质量的司法案件。一面是当事人、律师各种手段的要让自己的司法案件尽早的进入诉讼流程,法院立案人员想尽各种方法的将案件堵在立案环节,以维持司法数据统计任务的指标完成;一面是司法审判执行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不能在司法统计考核上落后,不惜以牺牲司法程序、案件质量为代价。很多人看到的仅是立案难,而没有看到其背后是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后续影响。

司法最重要的价值应该是公正。如果真的确实是司法不堪重负的话,也应该及时修改、统一公布立案标准和立案周期,让前来立案的人员明白大体的立案等待时间,也好有个合理的司法预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