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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1997年《刑法》吸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1979年《刑法》只有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言信息等。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言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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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行为;"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翻拍、复写、复录、抄写等仿造行为;"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行为;"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行为;"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五种行为,分别是五种犯罪。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以该行为确定罪名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中几种行为的,应将所实施的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如既制作又贩卖、传播的,则只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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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并且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了利益,获利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的情节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