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成都企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被康定市交通运输局罚款3000元。

据公告内容,2024年 05月 02日 17时 00分,康定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康定市高速路口临时检查发现,驾驶员姜财驾驶成都企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川 G7VS12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7人,车上共计装载5名乘客,新都桥出发到成都往返。经对1名乘客询问得知,乘客是通过微信联系的旅行社安排乘坐该车,并已通过微信支付1000元的定金给旅行社,剩余3660元包车费通过微信支付给驾驶员。驾驶员是成都企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员工,乘车费用由驾驶员代公司收取,公司每天给驾驶员200元工资,该单具有包车合同,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租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成都企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构成了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违规行为。因此,根据相关法规,康定市交通运输局对成都企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3302交罚﹝2024﹞017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2

处罚内容

罚款3仟元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

2024年 05月 02日 17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李雯敏(23200117027),宋濂(23200117024)在康定市高速路口临时检查发现,驾驶员姜财驾驶成都企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川 G7VS12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5名乘客,新都桥出发到成都往返。经对 1名乘客询问得知,乘客是通过微信联系的旅行社安排乘坐该车,并已通过微信支付 1000的定金给旅行社,剩余 3660元包车费通过微信支付给驾驶员;通过对驾驶员询问得知,驾驶员是成都企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员工,乘车费用由驾驶员代公司收取,公司每天给驾驶员 200元工资,该单具有包车合同,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租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依据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处罚机关

康定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321008974352U

数据来源单位

康定市交通运输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321008974352U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6MA68K6GL4C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