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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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而拘留则是指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一、拘传的规定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二、拘留的规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7天。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救济途径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拘传或拘留期间超出了法定的期限,相关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传或拘留。
申诉时应提供相关证据或理由,说明超期拘传或拘留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还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司法机关处理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认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如果申诉不成立,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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