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监护权/未成年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监护权

裁判要点: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点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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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撤销和被认定中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

·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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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某致其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李某某的抚养监护问题。

·第一,关于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对李某某之母张某构成侵权。民法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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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并拒绝将李某某送回张某身边,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李某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李某和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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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保护好李某某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不当。

·第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的抚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李某某自出生起直至被父亲李某、祖母刘某带走前,一直由其母亲张某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