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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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婚前或婚后,父母为其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自己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

出资性质如何界定,通常需要根据出资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约定以及相关证据来确定。

一、赠与还是借贷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是赠与还是借贷,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当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

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通常情况下,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

而且,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因此,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二、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的,该出资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父母部分出资的(付首付款)

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一种情形是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此时,根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身份不同,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父母出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结婚登记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二是父母出资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双方子女名下。

1.父母出资时间

此时,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买卖合同签订时间

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也签订在子女结婚前,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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