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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1)犯罪客观方面不尽相同。

虽然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但是由于两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所以传播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包括出卖、出租等牟利性传播方式,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不包括赠送等非牟利性传播方式。

(2)犯罪情节要求不同。

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其加重法定刑的情节。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不具备牟利的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主观上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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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清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对社会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后以该宗淫秽物品进行非牟利性传播,这种行为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后续行为,不应当再定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应当只定走私淫秽物品罪一罪。如果行为人走私的是这一批淫秽物品,进行非牟利性传播的是另一批淫秽物品,则应当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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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64条第4款的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即在《刑法》第 364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利用淫秽物品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则应当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罪处罚。依照《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364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