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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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据此,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那么,万一错过了申请期间,是不是就不能申请了?

怎么补救才能继续申请执行?

首先,要看是否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一般指: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二)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四)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也因此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

(一)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也能认定为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时效的效力。

如果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认定为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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