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车辆的

公 告

(第一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经人民法院裁定查封(限制过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将查封的车辆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责令以下被执行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下述被查封车辆交付我院依法处置。逾期未交付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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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上述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义务,也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相关车辆下落,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兴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