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十二日,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本报选择其中四个刊登。

案例一:药材为假药?药企不服省药监局行政处罚

2022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关于某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其中通报了标识为某药企生产的一批中药材不符合国家药典的性状和鉴别标准。

云南省药监局随即对该批药材进行查封,经立案调查于2023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批药材为假药,作出对该药企给予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药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期间,经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反复沟通协调、充分释法说理,省药监局决定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涉案药企重新开展调查处理。2023年6月,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终止。结案后,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协调执法部门共同深入涉案药企,指导帮助企业加强合规建设,获得了涉案药企的高度肯定,主动送上“复议为民解难题,实质化解暖人心”的锦旗。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坚持能动复议理念,注重加强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沟通协调,主动提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解和解,并从护企暖企角度出发,与行政复议机关共同推动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向案后延伸,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本案对于行政机关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改进工作方式,优化服务水平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资质不全 上百人面临失业 再生资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初,某再生资源公司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多次通过基层工信部门逐级上报申报材料,但均因申报材料不齐全、专家评审不通过等问题无法延续相应的行政许可,公司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上百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

2023年4月,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省工信厅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主动将关口前移,在申请人补正期间内积极开展调解,协调省工信厅指导该公司尽最大可能整改问题,并结合案件情况加强沟通,对公司进行释法析理,有效弥合双方分歧,最终资质申报获得批准,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持续了1年多的行政争议在短短1个多月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体现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同时,以柔性监督彰显刚性效果。在受理前及时厘清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申请人真实利益诉求,找准矛盾症结,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又最大力度、最简程序、最高效率解决案涉争议。本案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强化全流程调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醇醚燃料不等于成品油 根据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保山市商务局关于规范从事车用燃料油品市场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的《关于做好云南省车用燃料油品市场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车用燃油市场相关工作的通知》两份规范性文件,将该公司经营存储的醇醚燃料认定为成品油,并对其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开展对外经营成品油行为,并要求完善成品油经营相关手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对外销售。

该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对两份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将规范性文件转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有权机关复函认为该两份文件均为内部工作指导文件,对外不具有约束性。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两份内部工作指导文件将该公司经营储存的车用燃料认定为成品油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处理决定适用的相关条款依据错误,遂作出决定,撤销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执法中正确适用依据的问题。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源头,要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需要从源头审查和督促整改。案件办理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从根本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本案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落实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推动源头治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四:违建高楼阻挡居民采光 7年行政争议一朝化解

杨某某认为案涉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其房屋采光及隐私,自2016年起多次申请昆明市五华区城市管理局拆除该违法建筑未果,遂于2022年底提起行政诉讼。庭审时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表示已充分了解案情,认可案涉违法建筑确实对杨某某的居住产生严重影响,鉴于该违法建筑比邻地下停车场及一幢20多层建筑物,拆除难度极大,拆除专业要求高,其将积极协调住建、消防、规划等多部门,尽快拆除该违法建筑。杨某某对该局局长出庭应诉听取其诉求及实质解决争议的态度表示满意,后案涉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杨某某撤回起诉。至此,7年的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有力抓手,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熟悉掌握争议情况,积极出庭应诉,降低当事人对抗情绪,与当事人良好沟通,实质解决对方诉求,做到“出庭又出声”“出庭出效果”。本案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本报记者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