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博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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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髓: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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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22年2月14日,原、被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综采队工作。

2022年8月25日,原告在井下工作时,被工友甩手打伤,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2年8月29日,派出所作出《调解协议书》,内容为:1、由打人者一次性赔偿被打者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500元;2、上述费用支付后,由自行安排处理;3、被打者不再追究打人者的任何民事、法律责任;4、自此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有任何赔偿关系,双方和睦相处。

2023年2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380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

2023年7月4日,原告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十级。

经诊断为鼻损伤、鼻骨骨折,参照《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原告停工留薪期酌定为3个月,原告月工资按7732元计算。

2021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996元,故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计算为45498元(90996元÷12个月×6个月)。

案例讲法: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