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破产清算案件作为非诉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性的工作是非常繁杂的。但破产管理人完成程序性工作在破产程序中又是必不可少的,这会耗费办案人员许多时间成本。其中,破产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存款查询及接管工作就是较为耗时耗力的其中一环程序性工作。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接管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必要性,充分意识到接管银行账户的工作中涉及到的管理人履职风险,同时探寻如何高效发现相关账户信息和财产线索,及在前往相关机构查询及接管款项时如何高效快捷地完成此项程序性工作,才能更好地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效益。

在此,笔者总结自身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办案经验,以期在本文中就如何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存款查询及接管工作,与广大同行分享一二绵薄的经历(以广州地区为例)

破产企业银行

账户接管的必要性

(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需依法履行接管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规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财产)需要履行接管的义务。

然而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关于“管理人应当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的规定,在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中,更加细化地规定了管理人需要接管的债务人财产种类,其中明确规定了需接管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

因此,接管银行账户存款是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所需要履行的职责,属于破产管理人法定接管义务的范畴。

(二)核实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以破产清算为例,基本流程我们可以简化分为以下几个程序:①前期准备②尽职调查③债权申报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⑤宣告破产⑥财产处置⑦财产分配⑧终结破产程序。

一般而言,在尽职调查的阶段,管理人就具备履行接管职责的条件,在这一阶段核实清楚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后续才能基于破产企业的资产结合审计情况,提请受理破产清算的法院宣告破产企业破产。

同时,破产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财产分配,在此环节,债权人的债权才能真正实现回款,只有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才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存款属于基本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及时接管划扣,既能避免财产的流失,也能更好维护债权人实际获得分配清偿的权益。

银行账号接管工作中

涉及的管理人履职风险

《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职责以及相关工作,不禁引发笔者思考: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保管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履职风险。如管理人未及时接管银行账户或未妥善保管银行存款,造成债务人财产的毁损、灭失的,管理人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管理人的履职风险不仅存在于财产接管、保管的过程,还可能存在于财产追回的过程。管理人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如发现相关财产线索的,还应当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进行追回。债务人银行账户接管及追回其中的财产性权益也是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的前提,接管及追回的顺利与否直接决定了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实现。管理人在调查和追收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如未能及时交接银行账户和追回债务人银行账户,将导致债务人财产流失,最终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受偿。为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若未依法调查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属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未忠实履行职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丹阳XX公司、江苏沃得XX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苏11民终3217号】足以引起管理人对于财产接管、管理工作中履职风险的重视。该案中,丹阳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破产管理人处工作人员及具有破产资产竞拍意愿人员到破产资产存放处看样时发现存放破产资产的部分仓库已经被拆除,破产资产堆放凌乱,已经存在缺失情况。丹阳市人民法院随即发出通知要求管理人即XX事务所寻找符合条件的仓储场所,转移破产资产,并进行全面盘点,列明清单及缺失清单,对缺失的资产尽快找回。但XX事务所仅是于2018年5月18日向丹阳市埤城镇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并未对破产资产进行盘点及制作清单,也未寻找合适场所保管现存破产资产。法院认为,XX事务所作为中美电器的破产管理人,在接手破产资产后,未能勤勉尽责,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怠于行使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致使破产财产灭失,造成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其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后判决XX事务所赔偿损失479100元。即实务中管理人若未妥善保管破产企业财产,导致财产灭失并造成相应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此,管理人应及时将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余额及时接管划扣至管理人账户,以防债务人相关人员操控企业银行账户,转移公司的破产财产,如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相关破产财产价值灭失,使得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利益受损,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上须相应地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程序中如何发掘探寻

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

(一)依法与破产企业需配合清算的义务人进行接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有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相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上述规定,相关人员有配合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保管财产及配合管理人履行职责的义务。

基于此,破产管理人为便于履职,在知悉及能联系上破产企业相关清算义务人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其进行沟通联系,释明其清算责任,让其配合管理人了解相关情况,如实报告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

(二)向受理破产法院申请查询破产企业银行账户

管理人在刚被法院指定后,对于破产企业的了解往往是有限的。同时在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管理人通过与相关人员的问询进行接管往往难度很大。在此情况下,管理人要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拟定相应的申请书,请求受理破产的法院协助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

【向广州中院申请查询的申请书】格式如下:

待管理人拟定申请书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交后,法院将统一通过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对破产企业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后向管理人发送银行账户查询结果。

(三)通过执行案件阅卷依法探寻银行账户的线索

笔者承办的一起破产案件,破产受理原因是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中债务人亦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即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在执转破案件中,执行法院往往会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形成财产调查表。

以上为白云法院执行案件卷宗内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管理人通过调取和详细查阅执行卷宗,从中便能更便捷地获取到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更高效地全面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情况。

在管理人探寻知悉到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后,下一步需开展的工作事项便是与银行沟通及预约前往现场办理银行账户查询及款项接管的业务。

管理人现场查询破产企业

银行账户及接管款项事宜

(一)前往银行现场查询所需材料

在广州地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涉金融事务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宗旨为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强调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账户信息、债务人账户保全措施解除、划转债务人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账户等结算业务及办理债务人征信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实施意见》中第三条“管理人持下列证明文件前往金融机构办理破产企业金融事务的,金融机构应认可管理人的身份,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3)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业务的个人身份证明。管理人经办人员提供上述材料的,金融机构应予以办理,无需要求管理人负责人到场办理”及第五条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向金融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按上述材料予以准备进行查询。

实务中,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大部分银行暂未实际落实《实施意见》的规定,往往以其内部查询规定等为由,不认可以管理人身份查询银行账户,管理人办案客观上存在一定阻碍。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可出示或援引相关具体规定,据理力争,以便完成查询银行账户的相关工作。

其他tips: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建议管理人前往现场时,可与银行核实营业时间及是否需要提前预约。同时,因各银行内部往往有不同的要求,管理人准备材料时可以提前预备更多备用材料,如可以准备空白的授权委托书、负责人私章、管理人公章及财务章,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备用,以便现场能一次性办理完毕,无需多跑一趟。若实在缺乏相应的材料,也可及时与银行沟通,能否先予以办理,事后再补充邮寄相关材料。

※查询银行账户授权委托书示例

※某银行查询结果示例

(二)网络平台直接查询具备可行性

《实施意见》中还规定了,在广州地区通过网络平台线上查询的路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均可通过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查询和反馈债务人银行账户信息。

实务中,部分银行未全面与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连接,管理人申请线上查询,可能会得不到回复的结果或者是回复结果查询较长的情况。也期待,未来网络查询途径能更加完善,在不久的将来能建立起相关配套制度,更加便于管理人进行线上查询。

(三)银行账户款项接管的事项

1、接管所需材料

《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管理人持本意见第三条的证明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内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协助管理人接管

实践中,管理人办理银行账户款项接管时,银行往往会要求办理印鉴变更,将原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印鉴进行变更。故建议管理人前往银行办理接管款项手续时,同时携带管理人公章、财务章、负责人身份证及私章,以便银行完成印鉴备案变更。

2、其他办理注意事项

在一些执转破的案件中,执行法院可能已将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余额划扣至法院账户。此时,管理人应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说明该破产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相关执行案件应当中止,管理人需依法接管该扣划款项。
对于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款项存在冻结的情况下,《实施意见》中规定管理人可向金融机构发出解除冻结通知,同时接管银行账户中的款项。该意见隐含了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向银行申请接管即可直接接管,无需其他部门先行配合解冻银行账户。但实践中,绝大部分银行均向管理人表示,银行账户存在司法冻结的情况下,银行自身无权限或者其系统平台上无法操作处理划扣,仍需要原冻结法院进行解冻处理后才能将银行账户款项划扣至管理人账户。

结语

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询及款项的接管,实际办理流程较为繁琐及耗费时间。而且,实际查询和接管过程中,往往会遇到银行内部规定政策的不同、对管理人身份认可度存在欠缺、需要多次沟通解释等问题,客观上增加了管理人对于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查询和接管的时间成本。

但毫无疑问,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破产企业财产及保障债权人清偿权益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一方面,在企业微观层面, 银行账户是破产企业重要的破产财产,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询及款项接管作为破产清算中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破产企业自身的财产利益,能有效避免破产财产的灭失,确保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充分及时清偿。另一方面,在宏观层面,破产制度是我国对于市场经济主体退出的重要制度,管理人积极进行查询及接管,维护破产企业财产权益,促进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可以使得这种市场经济主体市场退出机制良好运行。而且,及时有效完成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询和接管工作,也是管理人勤勉尽责履职的体现,是管理人切实防范履职风险的重要环节。

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对破产企业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及对银行账户款项进行接管,以期从最大程度上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nd

编辑:Z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