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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八槐村53岁的阮双全,被指无证倒卖烟草,获利两万元,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刑五年后,该案二审期间,阮双全委托代理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天水市麦积区烟草专卖局(下称麦积区烟草局)收回并注销阮双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时,阮双全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多份经过公证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指证“麦积区烟草局在今年5月底、6月初,才在阮双全店铺原址张贴本应三年前送达的《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也即麦积区烟草局所称的“补证”。
针对阮双全代理律师出示的麦积区烟草局“工作人员伪造送达过程的行为被店铺周边的监控拍下”的视频,青锋注意到,有关报道披露,“麦积区烟草局出庭人员在庭审中表示,此次‘补证’没有法律依据,此举欠妥,向原告致歉,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工作人员”。但庭审中,该局依然认为“注销阮双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一份三年前就该送达的《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在三年后由相关工作人员送达,并拍照作为法庭出示的证据,算不算做伪证?如此而为,是依法行政,还是在“草菅人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伪证指是在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实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其主要方式有“对案件事实做虚假陈述”和“对有关证据做虚假辨认”,及“伪造证据”“故意做虚假翻译等”。
因为“麦积区烟草局在今年5月底、6月初,才在阮双全店铺原址张贴本应三年前送达的《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的行为,从目前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看,尚未有法院认定其为伪证的信息披露,青锋在此,暂以加引号的“伪证”二字叙述,意在按照引号所专有的意思,特指麦积区烟草局相关人员三年后送达过程拍照的行为。
根据澎湃新闻披露的阮双全的代理律师手中的监控显示,“2024年5月29日、31日清晨,各有两名工作人员多次在该店铺广告牌、卷帘门等处张贴文书,拍照后撕下,伪造送达过程。其中,被告工作人员2024年5月31日6时拍摄的照片”,系被告,也即麦积区烟草局“提交卷宗中的送达照片”。而最有证明力的为,红星新闻报道披露,麦积区烟草局出庭人员表示,之所以补拍照片,是“在向法院提供证据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送达回证中没有送达照片。因为怕出问题,两人擅自做主,在阮双全店铺原址补拍照片”。
也就是说,不论是阮双全代理律师提供的视频,还是麦积区烟草局出庭工作人员所述,都证实在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卷宗中,麦积区烟草局提供的送达有关通知的照片,确为三年后补拍。
青锋注意到,有关伪证的解释中,有“伪证者在主观上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伪证者明知其虚假证明、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不利他人或者隐匿重要证据而为之”的界定。那麦积区烟草局三年后为了证明自己三年前曾给阮双全送达过《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而多次在凌晨“补证”的行为,是否为了达到让法院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阮双全有期徒刑五年的事实成立呢?
也就是说,麦积区烟草局的“补证”行为,构不构成伪证罪?
期待有关法院,以及审理阮双全上诉案的上级法院,能够对此给出明确的认定和回应。
有句不少人都常说的话说,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麦积区三年前有没有真正给阮双全送达过《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关乎的不是相关工作人员以为的担心自己“工作责任心不强”,而是阮双全是否会因此有五年牢坐,以及阮双全亲人未来的前途。由此,青锋以加引号的“草菅人命”来指麦积区烟草局有关人员的“补证”行为,恐怕也不为过。
还需要指出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上表示“案涉送达照片加盖麦积区烟草局公章,且宋鹏系该局综合办工作人员,不是执法人员,却也参与其中。因此前述伪造行为,不是白彬、宋鹏等人的个人行为”,相关法院是否也应该加以审理,并公开给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