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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02、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03、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问题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从法律不保护婚约的情况看,当事人双方如果约定,一旦订婚必须结婚,否则违约方要支付若干违约金等,对如此这般主张,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同样道理,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全凭债务人的自愿。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04、夫妻之间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书”应当如何处理?

此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比如下面这个案例:曾某与贾某某是再婚夫妻,2016年6月,夫妻俩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弃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签订“忠诚协议书”一年后,曾某出轨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某以曾某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贾某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忠诚协议书”有效,且曾某出轨事实清楚,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书”,由于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认可。故判决曾某支付贾某某30万元赔偿金,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近年来,以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诉请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案例并不鲜见,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案件本身说明我们公民的权益意识在增强,不仅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权益,对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也密切关注,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的明确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转变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法律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法律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虽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当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约定的赔偿金属于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形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形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第四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因为“忠诚协议”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法院审理这类“忠诚协议”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应当考虑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西方国家的社会学调查统计资料表明,婚外性关系的发生率一般在40%上下,中国的这一发生率可能要低得多,但是即使只有20%的人搞婚外恋,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而如果一项法律设定而不执行,就会成为有名无实的法律。”李银河:《在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从上述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对这个问题的争议涉及社会、伦理、法律等多个层面,应该说每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本条并不包括上述所举案例的情况,针对的是双方并未签订具体的所谓“忠诚协议”,其中一方仅就对方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

对于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进行类型化分析。如果是以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宜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同时,需要特别考虑《民法典》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确立了新的规则,即第464条第2款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鉴于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则需要认真对待。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9年)

05、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或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深圳中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修订)

06、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7、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典型案例

08、参考案例: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并返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某1、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应当向刘某1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返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在与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1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一审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王某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王某向刘某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王某是否应当向刘某1返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问题,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刘某1与刘某2无血缘关系,对刘某2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刘某2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返还给给刘某1。

【案例文号】:(2021)甘04民终1582号

09、婚前忠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Ⅰ、婚前协议只能约定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类别、价值等信息,不能约定有关身份关系的事项,如不能出轨、不能离婚以及相对应的惩罚措施包括净身出户等,否则该类条款无效。财产可以约定,但婚姻自由、个人感情不能靠协议约定。

Ⅱ、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Ⅲ、法律提倡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但并不以此来将该义务强加给公民。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文号】:(2021)黔02民终288号

10、夫妻一方赠与婚外同居者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申某某、刘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巩某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申某某存在非法同居,对此申某某在一审中已予以认可,刘某提起本案诉讼的基本事实依据也是巩某某与申某某存在非法同居的事实,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确认。巩某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赠与申某某钱款,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上诉人主张巩某某赠与的钱款均系巩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即使巩某某与刘某婚前的执行案款已执行完毕,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与巩某某赠与的钱款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即不能证实其所获钱款系巩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巩某某与申某某对造成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申某某与巩某某保持非法同居期间存在二人共同消费并由申某某支出的情形,对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申某某一人全部承担,同时考虑到该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的问题,本院酌情确定由申某某返还涉案款项的80%即369644元为宜。

【案例文号】:(2021)鲁13民终4307号

1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出轨及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导致感情破裂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叶某某提交的2007年期间吴某某与她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光盘等证据,可以认定吴某某在与叶某某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叶某某提交的2019年3月18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凤凰派出所委托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司法鉴定意见书,叶某某被打伤致左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亦证明吴某某在与叶某某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期间对叶某某有过实施暴力的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吴某某在婚姻感情上存在过错并无不妥。因吴某某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对叶某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叶某某请求判令吴某某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酌定吴某某分得40%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亦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赣民申1614号

12、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忠实义务,基于此种不正当关系基础上订立将其遗产给第三人继承的遗嘱,违背公序良俗,遗嘱无效——韩某与王某等遗赠纠纷案

【裁判要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在与周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韩某之母郅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夫妻忠实义务。王某基于此种关系订立遗嘱将财产给予韩某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据此两审法院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韩某主张其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缺乏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2)京民申3020号

13、一方违背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雷某诉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要旨】:

实践中,婚内出轨行为既为社会道德所谴责,在离婚纠纷中有此行为者往往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婚外情行为又是极为私密的行为。考虑到道德约束及离婚诉讼中的法律成本,涉事当事人往往会极力掩饰相关痕迹,以致于受害方发现确切性接触证据是极其困难的,故对于证据审查不宜过于苛求,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判断。自雷某提交证据可知自2016年至2021年期间,田某在具有特殊指向的日期与案外女性之间相互发送具有特别意义数额的红包,显非正常民事交往行为,结合田某出具保证书中承诺断绝与案外女性的联系及谈话录音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雷某所述符合在案证据指向,本院予以采信。田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碰触婚姻底线,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重大过错,雷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本院酌情判处田某给付雷某1万元。

【案例文号】:(2022)京0105民初52471号

1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5)达中民终字第75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1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16、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少数判决认为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池某诉杨某离婚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与其他女子的亲密照片、被告与原告的通话录音及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可以证实被告存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的行为。被告虽对前述证据不予确认,但未能举出反证,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为自由恋爱,但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维持,加上被告有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日渐疏远,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至今未见被告实施有效的挽回措施,亦未取得原告谅解。鉴于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该案中,原告以被告出轨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照片、录音及保证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虽予以否认,但法院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文号】:(2021)粤0106民初30933号

17、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18、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19、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婚内多次出轨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害——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无过错方独自抚养女儿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京0105民初33497号

20、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忠实义务,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信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其行为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离婚后,无过错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案中,过错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弘扬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导向,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案例文号】:(2021)鲁16民终2453号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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