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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于北京市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 李悦律师
声 明
1.本专栏文章,旨在普及《民法典》及交流学习之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仅供参考。
2.为简明扼要阐述问题,专栏文章会对所采案例进行适当的修改或简化处理,以使重点突出,特此说明。
保证期间撤诉,哪些情形免除保证责任?
(本文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法典》。)
甲(债权人)与乙(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丙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情形,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情形一:丙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甲在保证期间内对丙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丙;
情形二:丙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甲在保证期间内对丙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法院尚未向丙送达起诉状副本;
情形三:丙为该笔借款承担一般保证。甲在保证期间内对乙(债务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乙;
情形四:丙为该笔借款承担一般保证。甲在保证期间内对乙提起诉讼后又撤诉,法院尚未向乙送达起诉状副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会对保证人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实务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有的认为,根据撤诉视为未起诉原理,应认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有的认为,应根据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作出不同认定;还有的认为,不同的保证方式应有不同的认定方法,等等。事实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上述问题已作出回应。个人不太建议直接记忆法条(容易绕晕),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只要明确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应完成的规定动作,就很容易得出上述问题的答案。本期,我们就具体聊聊该话题,供参考。
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应完成的规定动作
关于保证合同,专栏之前已讲过好几期,现在先简单回忆一下保证责任免除条款。
《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2款)。”上述条款就是保证责任免除条款,个人将其称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应完成的规定动作。
具体来说,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完成的规定动作是“应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么规定的目的是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就是指对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书情形除外)。换句话说,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让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应完成的规定动作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请求的方式,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就可以,请求的方式不限于诉讼(或仲裁)。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完成了上述规定动作,则保证责任继续往下走;如果债权人未完成上述规定动作,则根据第693条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撤诉的法律效果
接下来,我们结合上面所说的规定动作,具体分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撤诉的法律效果,仍旧按不同的保证方式分别讨论。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完成的规定动作是通过诉讼(或仲裁)先让债务人承担责任,因为此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起诉后又撤诉,其撤诉本身就意味着债权人并无让债务人先行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债权人未完成规定动作,既然未完成规定动作,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上述分析与司法解释的结论完全一致。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完成的规定的动作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送达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后又撤诉,既有可能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保证人,也有可能法院尚未将起诉状副本发送保证人。对于前者,由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已送达保证人,应认为债权人已完成了规定动作。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撤诉,能否认为债权人撤回“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个人认为这种说法不成立。理由是,如果债权人不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属于实体权利的消灭,债权人应以明确的方式作出。现债权人仅是向法院撤回起诉,如前所述,债权人请求的方式,既可以是诉讼,还可以是书面方式。债权人撤诉,且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将请求方式由原来的起诉变更为通过书面的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债权人已完成规定动作的认定;对于后者,因“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尚未送达保证人,债权人规定动作未完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亦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从中可以看出,该分析结果也与司法解释结论完全一致。
三、法律的具体适用
明白了上述内容,本文开头问题的答案就已呼之欲出,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种情形: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后又撤诉,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保证人,应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此时,保证期间功成身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闪亮登场。债权人只要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情形: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后又撤诉,法院尚未发送起诉状副本,规定动作未完成,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种情形: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债务人后又撤诉,该撤诉行为表明债权人并无让债务人先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未完成规定动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种情形:同第三种,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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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李悦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职)
专业领域:
1.破产法律实务及研究 民商事权益争议
2.出版著作:《合同的新常识——解读民法典合同编66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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