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虚假标注检测时间信息,安徽溯测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19.5万元。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安徽溯测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两份报告虚假标注时间信息。该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出具的《安徽省开新再生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塑料再生颗粒项目阶段性验收检测报告》(编号:STIC(HJ)-23-07-025)中的采样日期为2023年7月7日至7月8日。

但根据采样仪器使用记录,该公司于2023年7月7日至7月8日使用的烟尘采样仪器为应3012H型(数字编号08572692),该采样仪器无2023年7月7日至7月8日的采样记录。

此外,该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出具的《宿州市实为牧业有限公司年存栏16万只种鸡养殖项目阶段性验收检测报告》(编号:STJC(HJ)-23-12-072)中的采样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至11月29日。报告中2023年11月29日氨、硫化氢等无组织废气项目检测频次为3次,当日大气采样原始记录表中采样次数为3次,开始至结束时间分别为7时49分至8时49分、9时50分至10时50分、14时27分至15时27分。

但当日使用的三台采样仪器(型号:崂应2050型空气/智能TSP综合采样器,编号分别为:Q31360271、Q21007817、Q21007796)中均无2023年11月29日14时27分至15时27分的采样记录。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9.5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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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