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昭通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昭通市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镇雄县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6日,镇雄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镇雄县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外来人员直接进出仓库,经执法人员查看核实,仓库管理人员未登记该外来人员出入仓库的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镇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公司是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有巨大的火灾安全隐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的安全储存、仓库的流向登记管理、人员的进出管理等方面不仅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还要严格遵守并落实,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该公司安全管理意识较为淡薄,未严格落实进出人员登记制度,要做到安全生产中的万无一失,就必须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肃责任追究,抓安全生产必须“严、细、实”,坚决杜绝“松、粗、散”。

案例二:威信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超经营许可证载明数量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5日,威信县旧城镇派出所民警对旧城镇烟花爆竹零售点检查时,发现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存在超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数量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并对该店作出暂时查封处理,于2024年2月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威信县应急管理局,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该店存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据此,威信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威信县旧城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店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实施行政处罚,旨在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增强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三:威信县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对承保电梯进行维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5日,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云南某电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云南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对承保电梯进行维保,据此,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云南某电梯有限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未真实维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三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之规定,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云南某电梯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暴露出云南某电梯有限公司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对电梯安全管理相关行业企业形成了强烈的威慑,有效促进维护单位对电梯防护安全责任的落实,对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让民众“上下”无忧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盐津县某加油站未对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6日,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盐津县某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査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对油罐区操作井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行政处罚,旨在督促生产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来源丨@昭通日报 微信(ID:ztrbwx)丨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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