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晚突然之间看到话题#黄一鸣愿意带孩子做亲子鉴定# ,因为我的粉丝@艾客冰峰_温工 艾特了俺,请看艾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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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巧我看到粉丝@隔b老周 也谈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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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b老周:“关键是王思聪不愿意,又能怎么办?”

对亲子鉴定是否必须双方配合的问题,我确实普法过,而且还精心普法,有理有据的普法,可惜新浪微博不给力啊,没什么人看到,没办法我今天再普法一次。

首先我说明下,孩子的父亲是谁,我不关心,我也没法知道,更无意作出任何倾向性意见,仅仅就该舆情的法律问题科普科普,不针对任何人,无需过度解读。

我前期针对黄一鸣的舆情的帖子如下,建议网友读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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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笔者必须告诉网友,不管是离婚也好,孩子鉴定也好,基本上都是存在激烈矛盾的,激烈矛盾之下,想通过心平气和、和风细雨解决问题其实是很少的,而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就是解决矛盾的,就是迎着矛盾硬上的。

从这个角度说,离婚不需要对方同意,对方不同意离婚也可把婚离了;亲子鉴定同样不需要对方同意,对方不配合鉴定,一样可把亲子关系厘清,没有生物检材也有办法解决。

法律是一个工具,法律人是专业人,工具总有工具的使用窍门,法律人就是掌握和使用这些窍门的人。如果一切问题都依靠矛盾双方(多方)自觉,达到双方(多方)一致同意解决,那民法典都没有存在的价值了,法律人全部失业,都得想办法、动点子吃软饭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笔者再简单说,给你脸就得识趣,否则就让你难堪,对你不利。黄一鸣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亲子鉴定,王思聪不同意做鉴定,法院即可认定孩子的生父是王思聪。不过须注意的是,法院的认定是有一定基础的——黄要提前“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必要证据”是什么呢?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没办法以一个整齐划一、依葫芦画瓢的文字来描述“必要证据”,但“必要证据”在法律人的心里,同时也在一切站在公允立场、不抬杠的普通人心里,为此,我拎几个法院司法实践的生效判决来说明“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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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份判决书反映出来的这些东西,就叫“必要证据”。“必要证据”不是“充分证据”,“必要证据”不需要达到“笃定”的程度。粗暴说,“必要证据”包括过去发生性关系的一切可能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献殷勤的买单、亲密照、知情人的证明以及拔屌无情人曾经自认的材料等等。

当必要证据递交给法院后,对方就得配合亲子鉴定,如拒绝做鉴定的,法院可直接认定亲子关系成立。

在亲子鉴定问题上,法院无需依赖于被申请人的配合,只要材料具备,只要条件成熟,直接认定。这种认定,连鉴定费都省掉了。。。

综上,黄一鸣真的想做亲子鉴定,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孩子的爹是谁,一点不难。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