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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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河北省某肥料厂负责人张某达成合谋,由张某的肥料厂代加工生产种植小麦所需的矿源腐殖酸钾复合化肥。为谋取非法利益,张某在化肥生产过程中未按要求添加矿源腐殖酸钾等元素,并在生产过程中私自篡改检测报告结果,经有关部门多次抽检化验,其生产的化肥均未达到其包装标识的含量。并且徐某、张某等在化肥出厂、销售时未按照国家标准做产品质量检测,导致大量不合格化肥销售给夏邑县百姓,造成购买使用此化肥的农民粮食大幅减产,百姓损失严重。

法院审理

被告人徐某、张某明知生产、销售的系不合格产品,仍将其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徐某35万余元,张某20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夏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张某违法所得均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化肥是农民种植农作物时不可或缺的生产物资,对农作物的生长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化肥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构成刑事犯罪。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关乎农民一年的经济收入与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并且是保障乡村振兴、社会稳定的重要资源。本案的徐某、张某通过以次充好的形式,生产销售伪劣化肥,销售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农民使用合格产品的权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件承办法官刘宁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化肥时,应当注意提高对商品的甄别能力,选购大品牌、有保障的农资产品,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来源:巨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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