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阻“篮”,当“燃”不让,

篮球场上挥洒青春汗水,点燃夏日激情

随着一条“意外”的抛物线

篮球滚至路边致路人摔倒……

运动员、村委会全都成了被告,

此间的侵权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安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时,在经过某村委会建造的篮球场时,因村道与篮球场较近,全某等三人打球时篮球飞出球场滚至路边,导致安某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骨折住院治疗。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全某三人、某村委会连带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四万余元。

被告全某等三人共同辩称,一方面,事发村道距离篮筐间仅有2.28米,篮球场未设置围栏,球易滚至道路上存在安全隐患,系村委会的责任。另一方面,安某骑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速度过快,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三人不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某村委会则认为,安某受伤由全某等三人打篮球造成,应由全某等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篮球场虽为村委会所建,但建造目的为满足村民健身娱乐需求,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不能以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苛责村委会。篮球场四周亦用绿化带与村道隔离,村委会已尽到了管理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村委会在毗邻农宅居民区建设了篮球场,该篮球场具有综合用途,亦可作停车使用,故篮球场未设围栏。篮球场南侧有村道,当中仅有宽度两米多的稀疏绿化带隔离。全某等三人相约至篮球场打球,全某投篮后篮球弹出场地,三人未及时捡拾。安某在南侧村道上骑电动自行车载人经过,篮球滚至安某电瓶车前轮后,安某对道路疏于观察跌倒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某等三人进行篮球运动时应当能够预见篮球滚至村道将给道路通行带来危险,但三人未阻却危险的发生致使安某遭受损害,三人具有共同过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村委会系案涉篮球场的管理者,将球场设置在村道旁且未设置围栏等必要措施加以防护,在村道上开启了“通行危险”,其不作为违反了注意义务是原告损害发生的原因,故村委会亦应承担侵权责任。安某经过球场时未尽注意且骑车载人、未戴头盔,对损害发生亦有相应责任,可减轻侵权者的赔偿责任。

法院衡量当事人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等级,对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确定为:全某三人连带承担50%责任,某村委会承担20%责任,安某自负30%责任,在此基础上计算赔偿金额并对安某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余损失由安某自负。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且当事人已履行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综合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侵权样态。就全某三人而言,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事实侵权行为,本案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构成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全某三人与某村委会之间则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需要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按份责任。安某本人存在违反道交法规的过错,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情形,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衡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等级,法院作出如上裁量。

人民群众在参与体育运动时,应对可能造成的危险进行预判,选择合适的场所进行运动,避免给他人和自己带来危险。体育场馆的管理方亦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共同守护运动安全。以运动健康、运动安全守护运动热情。

供稿辛庄人民法庭

编辑|朱丽玲

排版|戴晓洁

审核|过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