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因家属病重请假公司没有批准,可以不去吗?

「法律解答」

劳动者要注意证据搜集,区分事情的紧急迫切程度。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限度与方式亦当善意、宽容且合理。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重而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虽签字同意,但用人单位未及时审批。在此期间,该直系亲属病故,劳动者的事假性质即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用人单位事后以劳动者旷工天数累计达到其规章制度规定的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旷工天数的计算应扣除用人单位未及时审批的事假和劳动者法定的丧假。不符合解除条件的解除,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少劳动者便认为只要自己请假理由正当,用人单位不批进而将自己辞退就可以构成违法解除。

然而,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该案例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系因劳动者父亲病重后去世这件事。该事件具有特殊性、紧迫性以及唯一性的特征,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区别与普通的事假以及病假,并非劳动者故意为之。

倘若劳动者请假的事由属于一般的、非紧急情况,劳动者仍有配合用人单位的必要,或劳动者有充足证据证明家属存在生命垂危或不得不需要照顾的情形,否则就有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原告主张系因其父生病住院需要照顾,因此向被告请事假,被告无故不予批准,其不得已自行开始休假,不属于旷工,且于2016年3月15日左右到被告公司上班,被告不让其上班,让其回家等通知。 就此原告提交了户口本及住院病案复印件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原告在未获得被告批准的情况下自2016年3月11日起不再上班,直至2016年4月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认定为旷工。 原告称2016年3月15日左右曾回被告公司上班,未举证证明,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亦无法采信。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2018)京0105民初9765号、(2018)京03民终14131号、(2019)京民申2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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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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