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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的权利保护】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合法婚姻当事人在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按照本条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在涉及财产处理的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对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者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后者即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作为构成重婚的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如果要参与到无效婚姻双方财产处理纠纷案件诉讼中,通常应是基于对无效婚姻双方欲确认权属、变更权属、分割财产、补偿或赔偿给付等财产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即认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甚至是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等,不能直接在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确权、分割,或者用来向一方给付等。所以本解释规定此时合法婚姻配偶一方的诉讼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无效婚姻案件诉讼的条件和方式

1、参加诉讼的条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主要应当包括:

第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受诉法院进行。如果他人之间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时,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第二,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可再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当事人诉争的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则需要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等同于原告,他既反对本诉原告,也反对本诉被告,是以本诉的原告、被告双方为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不以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

2、参加诉讼的方式

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合法婚姻配偶一方有权以提出明确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方式,参加到无效婚姻案件的诉讼中。而且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不仅限于案件一审审理阶段,即使是在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仍可以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而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到诉讼中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

三、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到无效婚姻案件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应当缴纳诉讼费用。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的,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应当就其诉讼请求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但由于该部分诉求系与本案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减半收取。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6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3、本案原告申请撤诉,不影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案件继续审理。在无效婚姻确认之诉中,原告的撤诉权利受到限制,但就财产处理问题,原告仍在私权范围内享有处分权。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审理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纠纷的案件中,合法婚姻配偶一方申请参加诉讼的,也应当认真审查配偶一方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不能因为其合法婚姻中的配偶身份就当然认为,其申请参加诉讼一定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相应诉讼请求。

二、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

首先,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两个诉讼的合并,其诉讼标的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

其次,对立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只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对立关系,他既不同意原告的诉求,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而是认为自己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于原告诉请和被告答辩的请求权。

再次,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未参加的共同诉讼人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可在本案开始后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在本案终结后另行起诉。

又次,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最后,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而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完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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