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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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请拍卖该工程,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回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以物抵债的情况,即债务人将特定财产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如果以物抵债的裁定损害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那么承包人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撤销该裁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如果以物抵债的裁定确实损害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该裁定。

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市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如果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之前,承包人主张以物抵债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该裁定应予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如果以物抵债的裁定损害了这一法定优先权,那么该裁定应当被撤销。

综上,如果以物抵债的裁定确实损害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该裁定。

在实践中,承包人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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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市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3)最高法执监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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