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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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实践中,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很常见。由于此类合同违反《民法典》“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而无效。

分包、转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一般应按法律规定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其特殊性,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建设项目中投入的人工、资金和材料已经固定在施工项目中,无法返还,只能由发包人或转包人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修复返工后合格的

1.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支付给承包人。

2. 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修复和返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1. 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 经验收不合格所形成的损失,如果发包人有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可以请求折价补偿,那按什么方式计算补偿价款?

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参照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其中“参照”既包括了合同价款的参照,也包括了结算方式的参照,还包括了双方约定适用默示条款的结算规则的参照。

如果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的(包括单价固定按清单结算或直接按定额结算实际工作量),可以直接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鉴定,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应付工程价款;

如果总价固定的,可采取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怎么算?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包人什么时间应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据此,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结算,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要求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延期付款的还可以主张“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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