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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来访人员来到

沙县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脸上写满焦虑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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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小龙(化名)在未成年时一时冲动,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该案案发时间为2008年12月,当时小龙年仅17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应当将其犯罪记录封存,但至今未予以封存。

成年后的小龙欲找工作就业,但各用人单位都要求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他找到当地派出所时却被告知自己有“犯罪记录”。无奈之下,小龙来到沙县区检察院求助。

沙县区检察院从个案入手,深挖问题症结,发现有关司法机关未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记录予以封存。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发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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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沙县区检察院向有关司法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围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记录封存工作组织各方召开协调会,推动整改工作有序开展。

与会人员集体学习了《实施办法》,对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记录封存工作开展情况及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商定分阶段、分步骤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2012年以前犯罪的未成年人,现向公安机关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公安机关应对其进一步核实,若属判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于刑事处罚,且之后未再犯罪的,应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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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沙县区检察院将以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为抓手

增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

使命感、责任感

强化与各部门的监督配合,形成合力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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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沙县区检察院

编 辑:林 琼

初 审:肖耀晟

审 核:龚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