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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女士等人诉称,2023年8月21日,其丈夫孟某驾驶大货车行至京新高速哈密路段处时,与前方因事故停驶的一大货车发生碰撞,致孟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肇事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处投有驾乘人员综合保险50万元,于是刘女士等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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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24年6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后,6月18日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驾驶人孟某,须持有重型牵引车A2的驾照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行驶证以及营运证,且不存在酒驾、车辆超载等情况下,可依据保险条款及保险限额进行赔付。同时,原告须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提供相应的证明予以证实。另,本案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

刘女士等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向法庭出具了,盖有村委会、派出所公章的《受益人声明书》,以证实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死亡注销证明》以证实孟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孟某A2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的行驶证以及营运证等证据,证明证件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保险拒赔情形。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此,本案诉讼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

2024年6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刘女士等保险金50万元。另,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