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登记在秦某名下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由周某文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周某鹏与秦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周某坤、周某达、周某聪。周某文系周某达之子。秦某生前取得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所有权。

2014年秦某留下遗嘱,将上述诉争房屋留给周某文。奶奶写遗嘱的时候周某文不在现场,遗嘱应该是爷爷打印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在奶奶写遗嘱的同一天,爷爷写了一个弃权声明,意思是同意秦某将房屋赠与给周某文的遗嘱,其放弃对诉争房屋的权利。2016年4月28日秦某去世。秦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被告辩称

周某达辩称,周某文所述亲属关系、死亡时间无误,秦某的父母先于其去世。不认可遗嘱,母亲不会这么做的。诉争房屋是福利分房,在父母婚后取得的,不同意周某文的诉讼请求,周某达对于遗嘱有疑问,周某达不认可遗嘱。周某达不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周某达也是继承人。

周某鹏辩称,同意周某文的诉讼请求。老伴写遗嘱的时候周某鹏在场,遗嘱是周某鹏的街坊唐某给写的草稿,周某鹏去村里找人打印的遗嘱,打完遗嘱后给老伴看过,写遗嘱的半年前周某鹏和老伴一直在商量遗嘱的事情。见证人王某是周某鹏的街坊,写完遗嘱后周某鹏找的王某签字证明。

遗嘱的另两个人都是周某鹏的街坊,两人全程都在现场。老伴还给他们两个人念了遗嘱。周某鹏写的弃权声明也是跟遗嘱一起写的,情况跟遗嘱一样。A号房屋是福利分房,在周某鹏婚后购买,登记在秦某名下。

周某聪辩称,周某文所述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的去世时间属实。秦某的父母先于其去世。诉争房屋是父母的财产,母亲立遗嘱时周某聪不在场,周某聪认可该遗嘱。同意周某文的诉讼请求,但是周某文要保证周某达在其有生之年一定要在诉争房屋中居住。

法院查明

周某鹏与秦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3人,分别为周某坤、周某达、周某聪。周某文系周某达之子。秦某在与周某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所有权。2016年4月28日秦某去世。秦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周某文主张诉争房屋在秦某去世后系秦某个人遗产提交有《房产弃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周某鹏意识清醒,思维正常,我有能力处分我和妻子秦某的共同房产,本人同意我妻子秦某对她名下的两处房产进行的所有处分行为有效,并放弃对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权利。”,周某鹏认可《房产放弃声明》上所署名及日期“2014年4月9日”系其本人签署,亦认可该声明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周某文主张秦某生前留有遗嘱提交《房屋继承遗嘱》,该遗嘱系打印件,主要内容为“本人秦某意识清醒,思维正常,我有能力处分我名下的财产……本人决定将位于崇文(现东城区)A号的房屋一套,无偿赠与给我的孙子周某文,孙子获得本房产时需要保证他的父亲(我的儿子周某达)有生之年有权免费居住A号房屋并尽赡养义务。”该遗嘱署有秦某签名,见证人处署有王某、刘某、李某签名,日期为2014年4月9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李某出庭作证,证明本案中周某文提交的遗嘱系秦某本人出示并要求其二人签字证明。王某在本院审理周某聪诉周某达、周某坤、周某鹏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出庭作证,证明本案中周某文提交的遗嘱由周某鹏向其出示并要求其签名确认。结合《房产放弃声明》、《房屋继承遗嘱》二份证据的内容、形式及周某鹏与三位证人当庭所作陈述,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秦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由周某文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继承已经开始。本案诉争房屋系秦某与周某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周某鹏自愿放弃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本案诉争房屋系秦某的个人财产,在其死后转化为其个人遗产。公民有权在生前订立遗嘱对其遗产继承问题作出安排,就秦某生前所立遗嘱,虽周某达就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