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近日,全国多地普降暴雨,广西省发生的洪涝灾害牵动人心。然而不少打工人还必须要坚持上下班。

那么,暴雨天因地面湿滑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法律解答」

分情况。

先看一下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通常情况下因暴雨、大风天气在上班途中受伤通常不能认定工伤。

譬如,一般上下班途中走路自行摔伤,不构成工伤。走在上下班路上没有错,但不属于交通事故,而且自己摔倒,不符合法定情形。

可见,上下班途中与交通事故是认定工伤的必备要素,而且并不是有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要素法律就一定会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譬如在上班路上走着突然天降特斯拉、共享单车把你砸伤,就不构成工伤。

换而言之,即便开电瓶车被大风刮倒的树木砸伤也不能认定工伤。

本案中,李军平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被路旁大风刮倒的树砸伤,但其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未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不能证明本案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西安市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不违法。经查, (2018)陕01民终8009号民事判决书系李军平诉西安市灞桥区公路管理站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该判决认定灞桥区公路管理站作为道路及树木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对李军平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并未明确认定本案为交通事故,故李军平主张该判决能够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2019)陕行申70号

但是,倘若在经过斑马线的路上或有车辆径直开向人行横道从而导致滑倒便符合交通事故的要求,便可以认定工伤。

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非仅仅指工作岗位。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去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工作目的明确,且为开始工作所必须进行的行为,此种情形下职工意外跌倒摔伤,若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既与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有悖生活常识。 本案中,贾雨村在厂区内前往工作岗位工作的路途中因下雨不慎摔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参考案例:(2019)冀行再6号

因此,劳动者遇到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受伤可以通过个案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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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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