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绿城桂语云著”楼盘位于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与高升路交汇外东北角,是由长沙绿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冲着绿城的品牌去买房,交了3万元定金后才发现,这个打着绿城名号的楼盘只是由绿城代建的,并非绿城旗下全资项目……提起前段时间的一次购房经历,市民陈先生夫妇就一肚子火。

“想着绿城品牌好,我就是冲着这个品牌来买房的,现在我感觉被欺骗了,他们却不退我定金。”近日,陈先生向长沙晚报帮帮记者反映说。

购房者:认购了“贴牌”绿城,要求退定金

6月9日,陈先生夫妇来到位于雨花区的绿城桂语云著楼盘看房,该楼盘的整个营销中心,以及几栋在建的楼盘,随处可见绿城的标识及视觉VI,让购房者以为这就是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中国)旗下的项目。

“绿城中国是一个大品牌,口碑和实力都很不错,他们的股票在资本市场表现也很好。”陈先生是一位股民,很认可“绿城”的品牌。

加上当天置业顾问也以绿城品牌作为亮点介绍,陈先生夫妇很快就认购了一套面积为140多平方米的房子,买卖双方签了认购协议,陈先生交了3万元的定金。

就在签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时候,协议书中甲方的名称为——长沙绿馨房地产开发公司,陈先生曾有所怀疑,并提出异议甲方为何不是绿城。“置业顾问告诉我说绿城在长沙就叫绿馨,在他一番并不清楚的解释后,我当时以为这是绿城为配合当地而起的有特色的名字。”陈先生告诉记者。

签完认购书在回家的路上,不放心的陈先生进行了查询,才发现在绿城中国官方平台能够查到几个其他的长沙楼盘,但根本没有绿城桂语云著这个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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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询,长沙绿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长沙市辰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信融源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丰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

“事实上,绿城只是绿城桂语云著的代建方,他跟这个楼盘既没有股权关系,也没有责任关系。”陈先生后来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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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认为,绿城桂语云著充其量只是“贴牌”绿城,该楼盘所进行的宣传对他进行了误导,置业顾问向他隐瞒了绿城只是代建方的事实,陈先生夫妇认为受到了欺骗,不想在这里买房了,要求退还3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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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隐瞒信息,不会退定金

在多次要求退还定金被拒后,6月17日,陈先生夫妇再次来到绿城桂语云著营销中心,和工作人员进行“谈判”。“我当初买这个房就是冲着绿城这个品牌来的,但绿城只是这个楼盘的代建方,你们的营销人员当初向我们介绍的时候隐瞒这一关键信息,这难道不是欺骗吗?”陈先生夫妇提出要求退还定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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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初在介绍的时候没有跟他们说清楚绿城和这个楼盘的关系吗?”该楼盘营销经理黄先生转头问向接待陈先生夫妇的置业顾问。该置业顾问回答说,当时自己都讲清楚了。

“这个项目确实不是绿城的全资项目,但是是绿城和我们合作开发的项目,由湖南这边的公司出钱出地,绿城负责规划设计和建设等,包括后期的物业服务也是绿城旗下公司负责。”黄经理介绍说。

黄经理还告诉记者,他们要求每一位置业顾问在向客户介绍时都要说清楚绿城和楼盘的关系,如果置业顾问隐瞒信息,将会被开除。“我相信我们的置业顾问当时是说清楚了,因为他向其他客户都说清楚了,没有理由只向陈先生隐瞒信息,如果不信你们可以去问其他客户。”黄经理解释说。

黄经理还表示,楼盘用绿城的品牌进行宣传是得到绿城授权的,不存在欺骗消费者。

对于开发商的说法,陈先生夫妇非常生气,他们表示,营销人员当时明明没有跟他们说清楚绿城只是代建方。而且他们认为相比于开发商,购房者是弱势群体,对那些隐藏的不利于开发商的信息,开发商从来不会主动提及。

提醒:你看到的绿城,不一定是你知道的绿城

绿城桂语云著算不算绿城旗下项目?开发商有没有进行虚假宣传?

记者在绿城中国官方网站绿城项目一栏中进行查询,看到该公司在长沙有4个项目,分别是绿城·长沙青竹园、绿城美的·长沙明月江南、绿城招商·长沙桂语雲峯、绿城·长沙凤起麓鸣,并没有绿城桂语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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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向绿城中国总部进行求证,客服人员在查询后告诉记者,绿城桂语云著是绿城管理的商业代建项目,绿城管理是绿城中国旗下子公司,公司只负责代建,但项目方可以用公司的品牌进行营销。

记者了解到,各大房企都有自己的代建模式,绿城一直是国内代建领域的头部企业。根据绿城代建协议中的若干规定,绿城管理允许商业项目拥有人使用“绿城”品牌以作营销用途。

但绿城管理与开发商之间的这层关系,购房者未必知晓。很多人误以为他们买到的就是绿城旗下的项目,这也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据媒体报道,之前有些城市“绿城”楼盘烂尾,业主们刚开始还奇怪好端端的绿城项目怎么可能烂尾呢?事实上是,项目真正的开发商和绿城仅仅是代建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

陈先生夫妇认购的也是由绿城代建的房产,而非绿城全资项目,那么,他是否能以此为依据,主张认购协议无效,要求退还定金呢?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依据《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因此如果该事件中,购房者有证据证明开发商虚假宣传,侵犯自己正当的知情权与公平选择权,有权主张遭受欺诈,要求予以退款。来源:长沙晚报掌上长沙、湘江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