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婚内财产私赠第三者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法院:全额返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8日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请求返还?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内财产私赠第三者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赠与款项,捍卫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檀某与郑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于2019年解除婚姻关系。檀某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某与初恋女友蔡某旧情复燃,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以各种理由多次通过银行卡、微信等向蔡某转账共计83万余元。

离婚4年后,檀某回忆起当初与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种种反常迹象,合理怀疑郑某婚内出轨。经查证,檀某发现郑某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向蔡某转账的事实,遂向永泰法院起诉,请求蔡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法院审理:

未经过财产共有人同意的赠与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蔡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基于此关系无偿赠与蔡某大额财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过财产共有人檀某同意,其处分财产行为已超出日常家事行为的界限,构成无权处分,财产共有人檀某有权请求追回。同时,蔡某明知郑某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从郑某处获赠大额现金,其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构成恶意串通,损害檀某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应无效。综上,法院判决蔡某向檀某返还全部赠与所得8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此案中,郑某将大额财产私赠婚外第三者蔡某,构成无权处分,檀某可以根据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物权追回涉案款项。另外,此案中的赠与关系发生于婚外恋情人之间,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合同作为负担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无效,檀某也可以通过债权的路径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婚外情现象不但造成家庭财产的流失,更冲击原有的家庭关系,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法院可以界定财产,但不能执行感情。希望广大民众在婚姻关系中都能尽到忠实义务,守住道德底线,切不可为一己私欲背叛亲人,否则必将受到舆论的谴责与法律的审判。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王海 张泽尧)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