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又称债权的保全权,是债权的效力之一,也是责任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积极地不当行为而减少其财产权益或者增加责任财产负担,或者因其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而危及财产权益,使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使债务人维持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便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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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分有担保的债权和无担保的债权,后者为一般债权。债权的实现首先有赖于债务人的主动履行,若债务人拒绝或怠于履行,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债权为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担保权而实现其债权,对于无

担保

的一般债权,能否实现则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人的财产是其能否履行债务的基础,对债权人的利益有直接影响,因此称为责任财产。因责任财产与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则其变动也会直接影响债权人权益。如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足,完全可以清偿债务,则债务人如何处分财产系其自由权利,与债权人无关,但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充足,无法清偿债务或存在无法清偿的可能,则债务人处分财产应受到限制,其自由不可逾越法定的边界。如其处分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通过一定措施对处分予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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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措施包括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期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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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保全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其价值在于通过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均为实体权利,因此,债权保全权也属于实体权利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