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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
在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
发现一家养生馆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永春县桃城镇福龙丽景西路的一家养生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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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该养生馆经营者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养生馆停产停业,并对陈某某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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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处罚不是目的
警示才是初衷
通过以上案例
相信也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那么,该如何进行申报呢?
按照《福建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福建省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递知书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消防网上服务在线申报或场所所在地的消防行政服务窗口进行登记。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链接】
https://zwfw.fujian.gov.cn/
【消防网上服务链接】
https://xfwsfw.119.gov.cn:8081/firebm/xiaofang.html#/
根据申请人自主选择,《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1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息来源丨泉州消防、永春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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