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阳阳(上海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严三九(上海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青年记者》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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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随着媒介算法应用的普及与渗透,其新型权力的特征愈发显现,并引发超越新闻传播领域、涉及社会多层面的生态变革。

一、问题的提出

“正义”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非常核心的一个概念,也是随着时代和社会变迁不断更新内涵的伦理范畴。关于“正义”,不同信仰、不同国别和不同阶层的哲学家都曾提出过自己的看法。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从阶层和秩序的角度定义了国家的“正义”[1];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看做“百德之首”,将“正义”做了以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回报的正义为代表的具体划分[2]。在现当代哲学中,不同的流派又对“正义”进行了不同角度更细致的阐述:功利主义者认为正义即功用,罗尔斯则坚称正义即公平,而诺奇克则论证正义即个人权利,麦金太尔则说正义即美德[3]。及至当下,学者们又以社会公平正义为立足点,将其细化至社会某个领域的设想和价值追求,其中就包含媒介正义。

关于新闻传播领域的媒介正义问题,国内外学者已有所关注及探讨。何芳明在研究中从新闻是一种信息传播实践活动的角度探讨了新闻的正义,认为新闻正义是一种新闻价值,其“正义”类型是社会正义[4];李学孟在此基础上,将对新闻正义的探讨延伸至媒介正义,并融入了组织和体制视角,指出媒介正义是全媒体时代对媒介运行和新闻报道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和正当性评价,强调了正义的实践理性精神及其与媒介这一特殊领域相结合的特性,并从理念、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展开论述[5]。齐爱军对尼克·库尔德利的媒介正义观进行了深入阐释,指出库尔德利眼中媒介伦理与新闻业伦理的包含关系以及针对每个人的广域媒介伦理与针对传播体制的媒介正义伦理两种形式,媒介正义是一个关乎媒介内部的合法性问题,也是一个媒介机构内外都会遇到的、媒介对人的生活的潜在贡献[6]。袁靖华以拉斯韦尔“5W”传播模式为分析框架,力图从媒介传播的渠道资源、传播的过程、传播的信息内容、传播者与接受者的关系四个方面深研媒介传播活动涉及的四类正义问题[7],阳海洪亦以此为基础讨论维度,结合儒家正义观、西方正义观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对知名报人邹韬奋的媒介正义思想和传媒实践活动进行了时代解读[8]。

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可知,由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强实践属性,当前关于媒介正义的讨论多是基于麦金太尔的正义理论进路:强调了作为德性的正义观念优先于作为规则的正义观念,并用历史主义的手段将正义的德性层面分成了实践、个人生活的整体性和传统三个阶段[9]。在此视域下,正义不止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实践,会以一种特殊方式介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并形成一种现实性指导规范和动力机制,媒介正义虽然不等同于社会正义,但其最终目的应是有效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实践的途径依托于嵌入整个媒介传播机制的正义伦理践行,并随着传播机制的更迭进行与时俱进的更新,这在智能媒体时代也将有所体现。随着社会媒介化程度的加深,算法成为一种“新型决策权威”,介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享受着算法提供的高效与便捷,也被动接受算法规则的支配与操纵,一个不同于传统技术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调节社会与社会内部关系,以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现实施加影响[10]为特点的“算法社会”正在到来。

作为算法社会中的“先行者”,传媒行业与算法的联系较为紧密也最为显性。当人们沉溺于算法基于其兴趣爱好的精准推送所带来的个性化满足时,也许尚未意识到这看似“一小步”的用户体验优化已经触发整个传媒业的供给侧改革,并深化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博弈,从侧面揭示出算法所具有的数学意义上“运算法则”的中立性一定程度上会被其背后的商业逻辑和从业者伦理水平对冲和消解。算法在逐渐取代传统编辑成为智能媒体时代“把关人”的同时,也以此为基点建构起新的媒介权力关系。其显著影响作用于新闻传播领域生态的重构,隐匿影响内潜于整个社会的认知分层、运转逻辑和交往规则。当算法与社会基础运行已密不可分,我们便无法割裂地看待算法,也不应狭隘地理解媒介,在此背景下应当建构何种“媒介算法正义”,从而正向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媒介算法正义的基本内涵辨析

在西方,正义的演进主要经历了以超验论、伦理学、价值观为主题的古代正义理论时期,以自由、平等、契约为主题的近现代正义理论时期,以社会、制度、程序为主题的当代正义理论时期[11],多元价值的探讨使得正义内涵变得具有时代性和情境性。而算法作为一个横跨计算机科学领域和新闻传播领域的交叉概念,其所指也衍生出超越技术特性的社会建构意味。探讨媒介算法的正义观,首先需要对媒介和算法的关系进行梳理,以更好地界定此领域“正义”的内涵。

(一)“媒介中的算法”与“作为媒介的算法”

算法在不同学科领域有不同的阐释侧重,但不管在哪个领域,对其技术层面特性的强调具有共通性和一致性。相比之下,媒介的所指层面更显多元,雷蒙·威廉斯在《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中将媒介的意涵归纳为以下三类:(1)普遍的旧意涵指的是“中介机构”或“中间物”;(2)专指技术层面,例如将声音、视觉、印刷视为不同的媒介;(3)专指资本主义,在这个意涵里,报纸或广播事业——已经存在的或是可以被计划的事物——被视为另外事物(例如,广告)的一个媒介,亦即是说,这是一种“媒介”的社会意涵,在其所指下“实践(practices)”与“机构(institutions)”被视为完全有别于原初目的的媒介(agencies)[12]。其中,第一种意涵指向关系层面,第二种意涵指向技术层面,第三种意涵指向机构层面,这三个层面有所联系又不尽相通,而有趣的是,当前算法在行业内的实践面向在三种意涵中均有涉及。在技术层面,算法是提高信息内容生产效率的智能推手;在关系层面,智能算法推荐成为影响内容生产端和接收端的新型“中介”,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媒介中把关人的角色,成为影响传受关系的新型决策者和塑造受众信息“拟态环境”的重要角色;在机构层面,算法与数据、算力协同构成了数智经济的基本要素,成为智媒时代传媒机构的核心市场竞争力之一,这在以抖音为代表的平台企业崛起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由此可见,当前我们所讨论的媒介算法已经不仅仅是媒介和算法的物理叠加,而是重构了逻辑和规则的底层融合,既表现为媒体机构运转中作用于业务实践的技术工具与新角色,是一种“媒介中的算法”,又表现为德布雷口中的“中介”范畴,兼具符号表示的整体过程和一定的社会交流规范特征,影响舆论走向,重塑环境认知。算法决策属性及其本身成为一种勾连信息与社会,影响人际交往网络的新型媒介。因此,我们所要探讨的媒介算法正义,既是算法本身应具有的正义观,在新闻传播领域体现为算法在传播活动各个环节运行中需要遵循的过程正义,也是算法决策所引发的正义影响,是算法作为感知和体验外部世界的“中介”化存在而需遵循的社会正义及相关正义。

(二)媒介算法正义的理论进路

在当代社会,主要存在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第三势力等“正义观”理论进路。自由主义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代表,他提出了“一般的”正义论和“特殊的”正义论,包含了“平等的自由原则”“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并给出几大原则的优先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在一种“基本善”基础上的分配正义,从纯粹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力图实现真正意义上“公平”和“平等”的正义观。然而,坚持康德主义传统的罗尔斯将其正义观建基于对功利主义正义观“最大幸福原则”的批判之上,这使其理论难以将公共利益在正义中的根源和基础地位纳入其内,而对于公共利益的强调又是新闻正义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罗尔斯“权利优先于善”的正义理论受到社群主义代表人物麦金太尔的批判——他推崇亚里士多德强调的道德和文化因素,强调共同体而非个人,是一种“基于前现代生活的社群主义”的正义论[13]。社群主义进路下的正义观讨论的是分配正义的问题:麦金太尔提出正义是分情境的,而非绝对的;社群主义的另一个代表沃尔泽则提出了“复杂平等的观念”和“开放的结果”,前者强调了分配领域的多样性及各领域分配标准的特殊性,后者强调了分配正义的程序性——这与算法先天具有的技术属性和程序基因相契合。

社群主义的正义观为我们探讨媒介算法正义提供了框架思路。每个领域有每个领域的算法,每个组织机构也会有符合自己运营理念、建构核心竞争力的算法,甚至在同一领域同一机构内的算法由于目标优先级的差异,其评价标准也会随之改变,并对终端形成个性化的影响。媒介算法超脱了简单的相加关系,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层级搭建成一个复杂的、嵌合的、勾连的算法体系,由此引发的算法社会也超脱了“有算法的社会”,逻辑关联下的二进制代码控制着社会的运行:只要算法合乎逻辑,由此推演的结果则毋庸置疑,只有不符合运算结果的事情才值得讨论。即在算法“使自动化”的逻辑影响之下,“自动化”本身产生了“正义自动化”的效果[14],随着算法深度学习技术的推进,“自动化”定会逐步向“自主化”演进,权力性的提升将对道德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会裂变出更多复杂的情境和标准。因此,我们所探讨的媒介算法正义,应当是一种社群主义视域下的正义观,既因作用情境的不同而有标准的分野,也应努力从集体文化的逻辑中进行理解。更重要的是,不同情境下的媒介算法正义似乎又能够用不同的正义观进行解释和评判,使得多个流派的正义观有了融入的切口和可能。

(三)媒介算法正义的衡量指标

作为非人行动者的算法进入媒介正义网络的构建,其关联节点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也随之保有影响的衍生性与共时性,既辅助于媒介内部系统,又作用于外部社会空间,在两个实践层面建构各有侧重的“正义”衡量指标。

首先,技术促动下的真实透明和程序正义是衡量媒介算法正义的内生性视角。从技术哲学角度出发,技术并非完全外在于算法介入下的新闻伦理。媒介环境学派代表学者麦克卢汉认为,技术通过延伸人类感官来对人与世界的关系施加影响,从这个视角出发,算法延伸的就是人类的大脑——算法、算力和数据也暗合了大脑的思维方式、反应灵敏度和记忆功能。因此,媒介算法的直接正义是我们应当以何种“思维方式”和“评价标准”去对新闻真实、新闻透明和程序合规的正义进行评判,这种评判的对象是算法体现出的逻辑方式,也是其背后极少数控制群体的道德感。

其次,决策助力下的舆论引导和社会正义是衡量媒介算法正义的外部性视角。由于决策者的立场影响,媒介算法的技术中立和价值无涉也具有了相对性和空想性,其势必会对现实生活的舆论生态和社会公平产生或浅或深的影响。2018年,英国剑桥分析公司窃取了Meta公司(原Facebook公司)约5000万用户数据用以训练算法,试图操纵美国大选结果[15],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即典型的外部媒介算法“不正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其数据真实,甚至算法程序也符合常规的用户特征测绘理念,但剑桥分析公司通过心理分析与测量,技巧性地进行了信息投喂的设计,使得用户在“信息茧房”中持续固化,从而对大选结果产生影响。通过算法训练操控舆论走势的现象也同样存在于国内舆论场,有研究发现,微博平台可以通过空降话题、矩阵联动曝光等非正常方式干预热搜,强化“信息茧房”效应,形塑出被媒体机构所“制造”的共识。[16]这种“不正义”超越了媒体组织运作层面的“程序”不正义,是在文化和社会意义上的“应用”不正义。

笔者认为我们现阶段所探讨的媒介算法正义属于应用伦理学范畴的概念,通过它对算法影响下的新闻传播业及更广阔的数字化社会生存进行道德审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情境性,并随着实践侧重和情境转换而呈现不同的标准。

三、“功利”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媒介算法正义的场域偏向

当兼顾媒介算法正义的“情境特性”与“实践特性”时,就进入一种关系情境主义的视角。科克尔伯格在其“关系情境”理论中提出了一种体验和想象的办法:“我们需要从人机交互的具体体验和想象开始,然后讨论善在性能清单方面是如何被理解的,而不是从作为先验道德规范的性能清单开始。”[17]由此可见,关于情境的想象性确定是探讨伦理和规范的第一步,这同样适用于媒介算法正义的探讨。但“情境特性”的想象仍需在实践中落地,这就涉及与情境有相关性且具备实践性的“场域”。不同的场域会呈现出不同的生态。“算法”作为新要素介入信息生产传播后,将同时影响生产场域和传播场域,并呈现出不同的媒介算法正义偏向。

(一)生产场域的“功利正义”

算法介入信息生产场域主要通过对海量数据的高效梳理、信息加工的流程优化和多元模态的智能设计来实现。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大数据资源与算法的匹配,进行新闻素材的整合和真实性核查筛选,从而大大缩减有效信息的获取时间;我们也可以通过优化机器人新闻写作的关键信息抓取算法,实现高时效性的资讯类新闻写作;通过算法与生产系统的协同,整个内容生产链条也可以获得优化。在生产场域,我们能够感知到算法的评价标准倾向于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效率”,它将算法持有机构视为个人的集合体,或称为“共同体”,主张将“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善”作为算法正义的风向标,将“个人善”与“社会善”的最大化具象为共同体的利益总和,以一种商业社会新秩序的构建作为规则伦理的实践落地。这即是说,在生产场域会以共同体的利益获取为媒介算法正义的评判标准,聚焦于算法规则对媒介生产效率的提升,一切符合媒介定位和利益目标的高效率算法都可视为信息内容生产中的“正义”。

此处必须指出的是,媒介算法生产场域的功利正义倾向以传媒生产力是否提升与解放为重要准绳,由于算法导致的从业人员结构调整是否“正义”则不在讨论视野中。算法对于内容生产的自动化处理使相关岗位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引发了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结构的需求性变革,加剧了被淘汰的风险。但这从来不会被视为媒介算法导致的“不正义”现象——它更多被视为一种技术促动下的行业生态调整,这也与功利主义正义观的价值判断标准相符——认为个体利益应当让步于公共利益,从而成为行业内部相互合作的基础。

(二)传播场域的“分配正义”

当进入算法营造的传播场域后,由于底层逻辑的转变,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就无法实现正义效果,因此要充分考量媒介产品兼具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的现实图景。由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生活阅历和心理动机的差异,不同的人在选择媒介内容消费时具有较大差异性,此时应当遵循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不需要依靠道德,每个人都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物品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对于分配正义的追求可以使得我们不需要借助文化和宗教的信仰,而是出于对道德的追求或对政治的诉求,即罗尔斯“差异性原则”所认为的意味着平等的“正义”——在内容信息领域表现为媒介产品和服务应当根据人们的基本需要进行分配。在传播场域遵循媒介算法的分配正义也是由“作为媒介的算法”所引发的衍生社会影响决定的。如果说生产场域的“效率”连接的是媒介算法正义的行业端,那么传播场域的媒介算法正义则连接至个人端甚或社会端,其正义践行呈现出“公正传播”的特点。杜骏飞教授曾论述过“公正传播”的内涵,他指出《辞海》中认为“公正”即“正义”,既指符合一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主要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应得[18]。因此,公正传播也是“正义的传播”,对公正传播的强调也是对媒介分配正义的强调,而算法已成媒介分配正义践行的主要角色。

媒介算法在传播场域的分配运作主要通过信息的分发来实现,这种分发也是一种变相的“决策”——在广为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现象中,对同样的物品进行差异标价,就是一种典型的“分配不正义”。同时,由于决策是算法自动得出的,在当前实践中这种分配上的不正义很难找到一个确定的归责主体,因此在传播场域所要探讨的媒介算法正义更多是一个结合了伦理视域和治理视域的综合体。根据路径区分,媒介算法正义在传播场域的分配也要遵循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层面,我们应当强调算法决策如何施行,以及其施行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制度正义层面,我们要观照分发算法决策逻辑背后的制度规划,在本土语境下关注制度的形式是否以人民为中心,是否助力实现社会公平和人民美好生活;在程序正义层面,我们要探讨制度从产生到实行的整个过程,是一种分配过程的正义。

算法黑箱的存在和传播场域的广阔迁移性可能导致社会层面更大的正义与不正义,因此传播场域的媒介算法正义践行更能引发国家和社会的关注。2022年3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开始实施,从制度层面对媒介算法作出规约。

四、媒介算法正义的现实伦理困境

受情境和实践维度影响颇重的媒介算法正义,在现实中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境况。如前所述,媒介算法正义是媒介正义在智能媒体环境下的延伸,它的价值也应体现在现实社会的媒介运行传播与社会发展中,最终落脚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助推与实现方面,并接受社会的检验。但当前,由于算法的高技术、低感知特性,其在现实运行中呈现出更复杂的“正义悖论”。

(一)技术可供性与想象可供性的失调,造就用户对算法决策认知公平正义的感知失察

美国生态心理学家吉布森将可供性概念界定为生物(或者称作有机体)与环境之间的协调性[19]。后来的研究者沿着这个方向,将“可供性”理论扩散至设计学、传播学和文化实践各个学科领域。1996年,Gaver提出了“技术可供性”,主要指技术的物质属性能够形塑社会文化和交往行为[20]。算法作为技术产物,具有联结传播两端的中介性效应,通过内部逻辑运作实现信息的精准推送和各类个性化决策,其内部逻辑运作也形成了不透明的“黑箱”,这就导致用户对决策背后算法的较难感知。因为感知的不对等,这又将“想象可供性”引入算法与人的关系的探讨中,该概念由Nagy和Neff在2015年提出,指用户通过中介化的体验、物质性和情感三个维度对技术的意义进行解构和重构[21]。即用户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媒介算法能够实现的功能进行自有定义或者抱有特定期待,从而塑造他们与媒介的接触、互动和使用,而这种期待也许与算法的真实实现存在差距。学者Min Kyung Lee曾经运用实验法开展了一项关于算法决策和人类决策的对比研究,测量用户对不同决策者(算法或人类)在不同类型(简单机械或需人力评判)的决策场景中感知到的公平、信任和情感,实验结果证明人们在一些涉及人力评判的复杂决策中仍然会更相信人类决策者[22],从侧面验证了用户对算法技术可供性和想象可供性的感知存在着位差。

当用户对于算法可供性的感知存在失调情况时,媒介算法正义的检验就存在准确度的问题——当算法的使用者无法明确媒介算法的决策是出于何种规则作出时,就难以根据决策结果去评判其是否正义,而媒介算法的规则又恰恰是运营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一方面很难做到完全透明地公之于众,另一方面大部分用户并不具备算法设计相关知识,他们很难进行准确理解与解读,技术主导下的媒介算法仍然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其正义的践行需要由上至下的政策性和规范性引导。

(二)传播场域媒介算法的“分配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

前文中曾提到,媒介算法正义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切实践行社会正义,这是一种用以合理指导社会资源和个人权利分配的原则,在将人与人的冲突控制在最低点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幸福生活。在阿马蒂亚·森看来,正义研究的焦点应当放在人们的实际生活和“可行能力”上,努力实现最少获益者的能力增加,从而实现社会的幸福生活。那么,在算法影响下传播场域的分配正义能否实现最少获益者能力的增加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矛盾,这在老龄群体的信息生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老龄群体信息应用高使用率与其对平台技术逻辑的低理解度之间的错位,给部分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的“自媒体”账号以可乘之机,他们成为媒介算法分配规则下的“牺牲品”,冲击了“社会正义”的全民实现。

五、结语

随着技术的演进,算法主导的信息传播机制将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形成更加紧密的联系,算法权力必将呈现快速扩张的态势,成为社会的新型控制者。在此背景下,对于媒介算法正义的探讨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应当让技术更好地助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美好生活的实现,而不是受其操控被其规训,甚至导致数据边缘群体丧失有效信息获取、社会流动乃至政治平等的权利。因此,对媒介算法正义的内涵、理论进路、应用场域和现实困境进行梳理,是为后续算法治理提供思路的前提。值得庆幸的是,各国政府已开始有意识地对媒介算法正义进行强调,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算法的功能需要具备可理解性,美国计算机协会也制定了算法透明的七大责任原则,在实践层面进行制度规划设计。学界也应发挥理论优势,掀起讨论热潮,汇集各学科前沿思路,在不断的讨论中推进与媒介算法正义相关的理论研究,对可能引发的困境进行先期预判,为后续的政府决策提供更多参考。

【本文为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项目“山东县级融媒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编号:21DXWJ0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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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邹阳阳,严三九.媒介算法正义:基本内涵、应用场域及现实伦理困境[J].青年记者,2024(06):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