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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指导性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沪02民终562号

【裁判要旨】: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071、参考案例:某银行诉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某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津民终1307号

【裁判要旨】:

在涉及结构化信托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要充分考虑结构化信托的特点,即结构化信托通过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计,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不同的风险。劣后级受益人以受托人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为代价,放弃投资机会后,信托计划约定的投资目的已不能实现,优先级受益人依据劣后级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之外另行作出差额补足承诺,要求劣后级受益人向信托计划账户承担补足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072、参考案例:钟某甲诉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长期性合同,对于涉未成年人的演艺经纪合同,如自然人违约方不存在恶意毁约的情形且继续履行对自然人违约方显失公平,在守约方明知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和现实基础但仍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然人违约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073、参考案例:山东某材料公司诉韩国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754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对如何办理进口报关、通关事宜进行了沟通,在合同中选择采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术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未能进口清关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均主张应由对方承担进口清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审查认定清关义务的承担主体,根据货物的实际状况确定附随义务的内容,并分配责任。

074、参考案例:唐山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集团公司、开滦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241号

【裁判要旨】:

采矿权价值评估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受限于现有勘查技术,某一个时间点报告的资源储量并不一定精准反映矿产资源的客观真实情况。资源储量虽然是采矿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但并非评估的唯一依据。矿产品销售价格、生产经营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变动甚至评估方法的不同均会对采矿权价值产生影响。即便煤矿转让后进一步核实的资源储量有所减少,也不必然得出采矿权价值降低、转让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资产的结论。如非恶意,一般对于扣减转让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075、参考案例:某医疗管理公司诉某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3)宁民终73号

【裁判要旨】:

情势变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双方当初订立合同的基本情势,若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继续履行原定的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要求变更、解除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约问题,至于应否产生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则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分析。本案因国家政策的调整,继续履行合同确实存在合作一方利益失衡的问题,符合合同履行障碍中的情势变更情形。依据该原则解除合同后,因情势变更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受有损失的一方在合同被解除的同时,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可要求合同解除请求方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的处理。

076、参考案例:江某顺诉遵义某泉水有限公司等商标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022号

【裁判要旨】:

公司注册前以股东名义申请的商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及时办理商标转让和续展手续,以保证许可合同标的商标权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许可的可能。否则,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077、参考案例:福建某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及彭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843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受让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合同约定的商标转由他人使用,即便是转由其自己成立的公司使用,在另一方未同意或认可的情况下,仍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078、参考案例:某制药公司诉某药物研究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2)民申字第1542号

【裁判要旨】:

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均可视为通知。为保障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79、参考案例:吴某诉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824号

【裁判要旨】:

软件开发者开发要在常用的应用商店上架的商业应用软件,其明知相关应用商店规则要求,对其开发的相关软件负有达到在该应用商店上架要求的义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存在佣金比例出错、淘宝授权不成功、软件的短信登录页面无法登录等核心功能上的缺陷,致使用户无法实现登录使用、返利等功能,已造成影响客户发展和保留的后果,最终导致其开发的软件无法在常用的应用商店上架或被下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80、参考案例:北京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33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081、参考案例:深圳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裁判要旨】:

涉及芯片量产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结合量产芯片研发领域的技术研发特点和产业实践惯例,认定开发任务完成情况。有关合同明确约定以量产芯片为研发目标,但未明确约定全部研发任务详细内容的,原则上应当以完成晶圆材料制造、集成电路制造、芯片封装测试,且晶圆测试、封装测试合格,作为认定完成全部研发任务的标准。鉴于集成电路制造是整个技术开发流程中难度最高、步骤最多、投资最大的主要环节,亦鉴于晶圆测试合格后,有关芯片封装测试可以另行开展,故开发方完成了集成电路设计、样片制造且晶圆测试合格,但未完成芯片封装测试的,可以认定其完成了主要研发任务。

082、参考案例:张某某诉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沪02民终7420号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对转让前后的债务承担,股权受让方在受让后发现公司需负担转让前未结清的债务,主张股权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可通过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083、参考案例:某保险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杨某勇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250号

【裁判要旨】:

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独立的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交付时间、担保范围等,具备原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的一般内容。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质押合意。

在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质权未设立情况下的相关规定向质押人主张责任。关于责任范围,因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债权人对于只能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预见,因此质押人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本应质押的股权。至于股权价值的市场变化,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正常风险。

084、参考案例:某外资银行诉某石油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沪74民终533号

【裁判要旨】:

1.衍生品交易是合同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博弈,在金融机构对产品交易结构、蕴含风险进行充分揭示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有一定的预期,并在此基础上自主作出商业判断,由此订立的交易协议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交易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交易构成违约的,作为协议相对方的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协议。

2.ISDA主协议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适用于国际市场的标准化合约,作为国际惯例和国内行业规则被广泛采用并为交易参与方所熟知。法院在对违约责任进行认定时,应以《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同时充分考量ISDA主协议相关规定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为基础,计算提前终止款项的相应市场公允价值。

085、参考案例:某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某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3800号

【裁判要旨】:

1.汇率掉期交易属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在合同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提前终止的情形下,违约责任的认定应以我国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同时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国际惯例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为基础,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的相应市场公允价值。

2.提前终止款项具体金额的计算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通过安排反向交易进行提前交割实质上是采取了ISDA主协议终结款项法/替代交易法的计算思路,将所有未完成交易提前至终止结算日进行,通过对掉期点的计算拟制出所有未完成交易在提前终止结算日所适用的远期汇率,旨在取得与原始交易相同的经济效果。

086、参考案例:某银行天水分行诉彭某某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甘05民终816号

【裁判要旨】:

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金属交易所会员身份代理客户在金属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业务系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交易代理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银行有权从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支付费用的情况下,银行不得擅自从客户账户中扣划资金。银行对客户账户未尽到防控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客户在银行未采取强行平仓后,未对市场行情、交易风险作出合理预判,未采取自行平仓等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客户个人承担。

087、参考案例:某保险公司诉高某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沪74民终529号

【裁判要旨】:

保险代理人从事寿险保险代理活动应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秉持职业操守,使投保人正确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本质和保障范围。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保单、获取高额佣金,从事销售误导等违规保险销售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对外赔偿而产生损失的,保险代理人应在过错范围内担责。

088、参考案例: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3)甘06民终185号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人都规定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保险事故的原因对后续定损至关重要。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负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2.在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报案后,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核定并承担证明责任,保险公司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对案涉保险标的的查勘定损责任,亦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作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应对损失原因、损失金额进行科学的认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089、参考案例:某金融租赁公司诉浙江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要旨】:

当租赁物价格变化较大、租赁物价值难以确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又均不愿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时,对于出租人主张的解除合同后,承租人未按期交回租赁物,应当支付船舶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租金标准判决承租人赔偿因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船舶造成的损失。

090、参考案例:湖南某公司诉深圳某船务公司、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937号

【裁判要旨】:

正本指示提单的持有人请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当合理谨慎地审查提单。承运人凭背书不连续的正本指示提单交付货物,请求人要求承运人承担因此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运人举证证明提单持有人通过背书之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提单权利的除外。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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