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跳单”行为在租房、售房中介活动中常见,在《民法典》中予以特别规定。该法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系例外。原因在于:“绕开中介人”事实不存在。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8年,李某将其房屋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陶某及家人先后在多家房产经纪公司员工带领下看了该房,并最终与报价较低的房产经纪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过户。2009年,与陶某签订过《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某房产中介以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属跳单行为为由,诉请依约支付实际成交价1%的违约金。

实务要点:购房人经其他途径获得房源信息而交易,不属跳单——房屋产权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房源信息并签约的,不属“跳单”。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某房产中介与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见《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11220/1:1);另见《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案(居间合同)》(张宁),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231)。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10年,房产中介与周某签订看房确认书并约定跳单按2%支付房产中介违约金。后房产中介以周某通过另一中介购买所看房屋为由主张1.6万元违约金。周某称房主多家委托、另一中介收房条件更优惠。

实务要点:签看房确认书后,通过另一中介购买,未违约情形——同一房主选择多家房产中介售房,购房人签订看房确认书后通过另一家服务更好的中介购房的,不应认定为违约。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02号“上海某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周某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见《房地产买卖中“跳单”行为的司法认定及责任承担》(邵文龙),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02:20)。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0年,宋某代理人田某持宋某房产证复印件委托经纪公司出租房屋,在经纪公司撮合下,宋某与实业公司代理人达成租赁房屋意向。10天后,经纪公司发现实业公司已实际承租前述房屋,遂诉请宋某支付中介服务费7.5万元。

实务要点:恶意终止磋商致合同不成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委托人恶意终止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委托人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1522号“某经纪公司与宋某居间合同纠纷案”,见《北京中和信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宋耀明居间合同案(在缔约过程中恶意终止磋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刘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商:162)。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11年,经纪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出售独家委托协议,约定出售价格为165万元,如委托人单独解除合同或擅自提高房价的,应按房价2%即3.3万元支付违约金。2012年,因王某要求提高售价未果,遂单方与第三人签订售房协议,以170万元价格出售房屋,并同意退还经纪公司所交保证金2000元。经纪公司诉请王某支付保证金及违约金。

实务要点:独家委托条款限制委托人权利,未明确说明的无效——居间人对限制委托人自主定价权、任意解除委托权的“独家委托”格式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条款应为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2)民终字第12668号“某经纪公司与王某委托合同纠纷案”,见《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王伟委托合同纠纷案(格式条款)》(谢婧),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244)。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12年7月,舒某“独家委托”房产中介以870万元出售房屋,约定中介费1%,违约金2%。1个月后,舒某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将该房以850万余元售予王某。房产中介诉请违约赔偿。

实务要点:居间合同中,预设格式独家委托条款,不当然有效——对居间合同中预设格式独家委托条款效力,需本着契约自由原则和当事人利益平衡目标,根据具体案情合理认定。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10号“舒旭昕诉上海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见《居间独家委托条款的效力及利益保护》(毛海波、陆静),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22:23)。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