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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服务人(以下简称“物业”)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服务或无需服务而拒交物业费。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可以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物业可以起诉仲裁

2、物业不能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合同终止的,业主或业主大会没有选聘新的物业之前,原物业应继续提供服务,业主应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3、 物业应按约定和性质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分,维护服务区域内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行为,物业应及时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 业主违反法律等规定,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有权要求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5、 业主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与物业的服务合同,应提前60日通知物业,但合同另有约定期限的除外。造成物业损失的,除不归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

6、 物业不同意续签服务合同的,应提前90日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但合同另有约定期限的除外。

7、 服务合同期满没有续签的,原合同继续有效,视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60日通知对方。

8、 物业合同期满,物业应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退出,将用房、设施、资料交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办理交接工作,告知物业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原物业违反的,不能要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赔偿

9、 合同终止后,业主有权要求物业退还已经预收,但还没有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10、 建设单位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签订的物业合同,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

1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的维修、更换和改造,筹集、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12、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法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行为人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处理

13、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其他管理人、其他业主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14、 物业将区域内部分专项服务委托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或第三人,应就该部分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不得将全部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将全部服务支解后分别委托给第三人。

15、 物业违反约定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业主有权不交,并要求退回违规收费。

16、 物业应定期公示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17、 业主装修房屋应提前通知物业,遵守物业提示的合理事项,配合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应告知物业

18、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由占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筹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或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经参与表决占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五、九款,应经参与表决占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表决人数过半数同意

19、 业主不能仅以本人不同意为由,否认物业合同的效力。

20、 物业委托第三方完成外包项目,并不发生物业合同义务变更或免除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未完成专项服务工作,视为物业违约,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 物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缺乏合同依据,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承担侵权责任

22、 合同解除属于全体业主享有的权利,个体业主无权解除合同

23、 常见的庭审发问:

  • ➀签订物业合同的业主委员会是否经过业主大会授权。

  • ➁合同到期后,是否选聘新物业。

  • ➂物业是否经过法定程序选聘。

  • ➃物业合同的签订是否违法。

  • 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 ➅物业费、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服务标准是否有约定。

  • 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何。

  • ➇调低物业费的依据是什么。

  • ⑨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

  • ⑩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么。

  • ⑪解除合同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 ⑫当事人主张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 ⑬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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