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从香港“进货”毒品,又将毒品再进行“分销”,这会构成何罪?近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八年、七年、一年。

据悉,王某系香港人,2023年5月中旬,沈某、王某合谋从香港携带毒品入境贩卖,由沈某联系香港上家购买毒品可卡因,王某负责从香港携带毒品入境,销售后平分利润。沈某按照分工联系香港毒品上家购买了毒品可卡因,约定价格为18000元港币,待销售后回香港再支付毒资。王某在香港从上家处拿到约24克毒品可卡因后,于5月18日晚携带毒品从福田口岸入境深圳。沈某和负责开车的黄某到福田口岸接到王某后三人共同入住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店,并将上述毒品可卡因分装为23小包。

当晚,王某将其中1小包毒品贩卖给林某,由黄某送货完成交易;次日,沈某贩卖6小包毒品给吴某,仍由黄某负责送货。在沈某与黄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吴某身上缴获毒品5小包,从黄某入住的酒店房间缴获毒品4小包。经鉴定,9小包毒品净重8.01克,均检出可卡因成分。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王某合谋从香港携带毒品可卡因入境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黄某帮助贩卖毒品可卡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沈某、王某系主犯;黄某是从犯。结合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对沈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王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黄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沈某、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湖法院法官表示,中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系选择性罪名,确定罪名时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按照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且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应当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体现了中国对毒品犯罪全链条进行从严打击的决心和力度。

“走私”毒品是携带、运输、邮寄毒品非法进出国(边)境行为,包括输入毒品和输出毒品,走私毒品罪不仅侵害了海关监管秩序,还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是指非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也属于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分解、合成等方法制成毒品的行为。本案中的沈某、王某合谋从香港携带毒品入境贩卖,系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罗湖法院法官提醒,一人涉毒,家破人亡。毒品不仅会危害人的生命安全,还会造成家庭破裂,引发严重的社会危险。只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不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予以刑事处罚。请广大群众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远离毒品,拥抱健康人生。

文 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梁春华 王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