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位粉丝在后台称,因就拆迁补偿问题与征收单位长期无法达成共识,现如今相关部门亟需用地,让她自行选取一家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为此感到很兴奋,认为是“绝处逢生”了。然而,自选评估机构并不等同于自由选择,自选的背后也有严格的要求,接下来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以往,房屋拆迁引发的多数是安置争议,比如认为安置房选址过于偏远,或是希望将大户型安置房转换成两套小户型,或者对安置房公共区域过大表示不满,期望得到征收部门的“补差”。随着抽签、摇号、公示等手续的逐渐完善,安置争议逐渐减少,当前的拆迁问题主要集中在估价分歧上,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关键在于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须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未果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其中。

第十九条第二款还明确,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异议时,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书面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存疑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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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地块被纳入拆迁范围之前,拆迁主管部门通常会与评估咨询公司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后者将出具一份详尽的调查咨询报告,同时将评估结果公之于众。

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一般有以下三种模式:

首先,用推选方法选定估价机构。鉴于拆迁主体是唯一的,而被拆迁人则由多人组成,且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前者居于主导地位,如果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挑选,那么同一地块可能出现两家或更多评估机构参与估价,这无疑将影响到估价标准的平衡性。

在这种情况下,由拆迁主体推荐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给被拆迁人,并向他们介绍各个评估机构的资质,以便被拆迁人了解其合法性、专业能力及社会信誉状况等。与此同时,在选择环节,应当组织由被拆迁户代表、评估机构以及拆迁主体共同参加的听证会,会上推荐合适的评估机构以供参考,倘若没有反对意见,则视为全员同意。

其次,采用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主体就评估机构的选定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拆迁主管部门在已向公众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如果采取抽签手段,拆迁主管部门应邀请公证机关赴现场监督抽签过程,并将抽签结果当场公布,同时制作司法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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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采用自选方式选取评估机构。许多被拆迁人要么质疑拆迁文件所载的补偿规定不尽合理,要么抱怨评估机构的估值过低。鉴于在被拆迁前常常出现临时加盖、临时种植、临搬物品等情形,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评估机构难以做到完全精准。因此,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对原评估报告予以复核,如果复核后依然存疑,便可自行选择已公开发布并满足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同样的计算标准重做评估报告。

但自行选择估价机构并不同于自由选择,不管怎么选,必须具备评估资质,估价标准符合实际,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基准值。另外,自行选择必须是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经解释、说明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才能自行选择。

当事人用自选方法选定估价机构,如果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估价结果,由估价委员会依据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进行鉴定,而不是交给当事人选择。鉴定的结果不一定是高标的估价报告,也不一定是低标的估价报告,但不管结果怎样,都是以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两个报告的严肃性。经裁判的有效估价报告同样会进行公示,告知双方来消除争议。

所以,并不是说拆迁主管部门让自行选择估价机构就一定会得到自己满意的估价结果,估价公司不同,但评估的标准肯定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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