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电子烟

越吸越上头

还想试试?

可千万不能碰!

这种所谓的电子烟

其实是穿上了“伪装衣”的新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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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7日至11日,被告人杨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分述如下:

1.2023年10月7日晚,被告人杨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某酒店405房间,容留张某某、徐某、王某甲(17岁)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

2.2023年10月9日晚,被告人杨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某宾馆506房间,容留张某某、徐某、王某甲、王某乙(16岁)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

3.2023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某宾馆506房间,容留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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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容留多人(其中包含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是非巴比妥类静脉全身麻醉药,有白色结晶粉末状的原料药和注射液两种形态,在临床上具有催眠作用强、麻醉起效快的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麻醉作用,将其添加在香烟烟丝中或者勾兑在电子烟中非法销售,吸食后轻则头晕、过敏、易怒,重则休克甚至死亡。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控,自此依托咪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均涉嫌毒品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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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传统毒品,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因与市面上电子烟外观一致,具有成瘾性快、隐蔽性强、查处困难等特点,容易引起年轻人的吸食和滥用。我院审结的涉依托咪酯案件,涉案人员多为年轻群体,其中不乏未成年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依托咪酯电子烟毒害更多青少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赣小法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特别是青少年要警惕新型毒品诱惑,远离“上头电子烟”。如发现身边非法持有、贩卖或者滥用依托咪酯等行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我知道这是违法的。”刘某某自述自己接触依托咪酯比较早,从2023年9月起就经常在抖音短视频上看到这类宣传,但仍存在侥幸心理。2023年10月1日至11月3日期间,刘某某依然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络方式向陈某某在内的多人分17次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30个,非法所得13100元。陈某某在买到这些烟弹后,除了自己吸食,又将其中的10个分6次转卖给自己的朋友,非法所得4520元。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刘某某还随身携带了3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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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案电子烟烟弹)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ET),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是一种自1974年以来使用的静脉麻醉剂,可诱导镇静和睡眠,用作全身麻醉剂,静脉注射后作用迅速而短暂,入睡快,苏醒也快,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抑制作用。在临床上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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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制成“烟油”添加进电子烟进行销售,这类所谓的“上头电子烟”实为新型毒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等行为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切不可因好奇或者追求刺激而触碰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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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 | 肖晓

来源 | 赣榆区人民法院、连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