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问题是经济社会中最重要和最根本的问题。 一个社会要存续和运行,必须建立一套规则,实现定分止争,才能保障和平合作的顺利进行,由此推动经济进步和民众的福利增进。 我们社会中出现的一切混乱,归根结底,都是由产权引起的。
多数人都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论述产权问题,人们从直觉上认识到,保护私有财产,有利于激发人们创造财富,实现繁荣富裕的目标。但是功利主义的繁荣富裕目标,也并非人人认可,许多人就是认为,我们宁愿贫穷一点,只要更加“平等”,人类生活才更加美好和谐。事实上,有一种学说就认为,私有财产正是一切罪恶的源泉,要让人类享有美好的生活,必须消灭私有财产。这种学说有着强大的影响力。
而且,重要的是,直觉,毕竟不是证明。你凭什么就说,私有财产就一定是正确的呢?
许多哲学家和经济学家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述,试图建立一个扎实的产权理论,为整个社会建立一套良善的规则秩序。
大卫·休谟提出了著名的“产权三原则”: 稳定的财产占有,经同意的转让,以及诚实信用。
弗里德里克·巴斯夏从历史渊源和国家权力界限的角度认为, “财产权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要保障财产权。”这也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普遍观点。
赫伯特·斯宾塞主张国家职能必须严格地限定在保护私有产权的范围之内,“一旦它做的事情超出了保护的范围,它就变成侵犯者而不是保护者了”,那意味着“自我否定和挫败”。他切中肯綮地写道:
政府显然不能创造行使机能的任何便利,它所能做的只是重新分配它们。说政府应该做“权宜的事”,或做倾向于产生“最大幸福”的事,或做有助于“一般利益”的事,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因为关于这些迫切要求的事物的性质,有着无数不同的意见。一个由意义含糊的词所组成的定义不过是一堆荒唐话。凡是要求国家去做超出保护范围的事情的人,需要说一说他想在哪里划线,而且要向我们指出为什么恰好是在那里而不是在任何别处的理由。
对私有产权最严格和最逻辑一致的论述,并且最终证明私有财产是唯一正当的伦理规范的,是奥地利经济学派。
罗斯巴德认为经济学家回避伦理问题和价值判断,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去捍卫私有产权,即仅仅说私有财产有利于物质繁荣,根基是不牢靠的,而且也根本不可能回避伦理判断。
一个简单的问题是,经济学家假定多数人总是追求物质丰裕甚于匮乏,那么,为什么繁荣是好的?在某些管制者的眼中,贫困就是好,因为那便于他们控制。为什么要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办?多数要是错了呢?而服从于多数人的价值判断,难道本身不是一个价值判断吗?
所以经济学家所谓的价值中立,也是不可能的。他批评大卫·休谟 “不公正地怀疑自然法哲学,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制造一种人为的分裂,从而为了功利主义而严重破坏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实际上颠覆了古典的实在论关于原因和结果的全部分析。”
而且,只要我们刨根问底,就会发现,即使是“价值中立”这个主张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和伦理立场。
他举例说:经济学家说 X 和 Y 应该自由地交易没有第三方干扰的商品 A 和商品 B,他还必须说 X 合法地拥有商品 A, Y 合法拥有商品 B。但这意味着自由市场经济学家必须在产权方面拥有某种正义的理论;如果没有主张代表这种所有权正义的理论,他几乎不能说 X 的确拥有商品 A。
如果某一方的财产是盗抢得来的,经济学家就必须主张他要归还财产,而不是盲目地支持他们之间的交换。否则就会推导出两个荒谬的结论: 盗窃抢劫有理,以及政府怎么分配都可以。
他引用约翰·洛克的学说,从自然法的角度论述了私有财产和先占先得: 一个人对他的身体有着无可辩驳的自我所有权,他必然地拥有他自己的身体,和先占取得,以及其用劳动力改造的物质产品。
这就是洛克的产权的“劳动混入说”。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重要问题。
许多史学家认为洛克的“劳动混入说”,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先驱。但是这种归与是把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混淆起来了:前者是 关于未利 用的资源如何成为私有财产的问题;后者是一种物品的经济价值或价格的决定问题。
也就是说,洛克的劳动混入说,是关于财产起源的劳动理论,而不是一种价值理论,它与市场中商品与服务的价值或价格决定问题绝对无关,因而与后来的劳动价值论无关。
言归正传,回到私有财产正当性的证明问题。
在罗斯巴德的经典著作《自由的伦理》中,有 一个并不引人注意的段落,已经可以看到私有财产的终极证成的“论证公理”的影子。 罗斯巴德说:
当否定一个命题的人在进行反驳的过程中运用了这一命题,则这个命题就上升为公理……任何人只要其参与某种形式的讨论……他的参与本身就是对生命的肯定。因为如果他真的反对生命,则这样的讨论与他无关,事实上他不应该继续活着。因此,所谓的反对生命者,在参加讨论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在肯定生命。所以,维持和延续人的生命成为了颠扑不破的公理。
因此,任何伦理规范,若不是建立在自我所有和先占的原则,亦即私有产权之上,都是自相矛盾的,也是不可能的。
“从我们的两个基本公理:每个人的自我所有权;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以前未被使用的、他首先通过劳动来转移或转化的自然资源,整个产权制度的正当性都可以被推断出来。”
罗斯巴德的学生汉斯 -赫尔曼 ·霍普高度赞扬他的导师的伟大贡献。他说:
从 60年代初至 1995年逝世,罗斯巴德的惟一贡献是重新发现了财产和财产权是经济学和政治哲学的共同基础,并系统重建和从概念上综合了现代边际主义经济学和自然法政治哲学,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道德科学:自由意志论。
也正是霍普,这位在德国接受了严格的哲学训练的卓越经济学家,继承并发展了罗斯巴德的理论,用雄辩的哲学思维干净利落地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建立了逻辑基础,实现了对私产伦理的证成。
这就是论证公理。
只要是在人际之间,以及必然存在的稀缺性问题(一个人只有一个身体,站立的空间也是稀缺的),就需要一套伦理规范。
如果一个人要否定私有财产和先占,那就只有两种可能,一是 A拥有 B,和 B先占的财产;二是 A和 B共同所有。
第一种情况, B是 A的奴隶,上等人和下等人适用不同的规则,这种不能抽象地人人平等适用的规则会第一时间被排除。
第二种情况,符合人人平等适用了,然而每个人都是公有的,你要做事要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所有人要同意,又要征得其他所有人的同意,如此往复;而一个人要表达同意,却连自己的身体都不能支配,因此也无法表达同意,所以人类会在这种循环往复中立即灭亡。这意味着,普遍 communism是不可能的。
而人是否有某些权利?如果有,是哪些?人们之间要提出一项伦理主张,必然在争论中解决,即进行命题交换。否定这个命题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他的否认也是一项论辩。这就是论证的先验性。
论证是一种行动,行动必然涉及稀缺资源的占用, 必然要使用自己的身体和站立的地方。 否则一个人就不能提议任何事情和否定任何事情。 也就是说,当两个人争论时,已经预设了自己和对方的自我所有权。 而要争论,必须首先活着,活着的前提是他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因此人对物品的所有权也必须是预先假定的。
当你要证明 A,必须以 B为条件,然而你又否定 B,那将无可避免地陷入述行冲突之中。这时候,这个命题就上升为公理。
由此,论证公理得以完美证成,它是“人的行动有目的”这一行动公理的子集,论证即行动,行动必然涉及稀缺资源(身体和空间)的占用,否定它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否定也是行动,恰恰是在证明它。
私有财产的伦理从此有了坚实的哲学和逻辑基础,它是先验的、无可辩驳的。霍普完成了对私有财产正当性的逻辑证明,建立了私有产权的正当性的根基,表明私有财产不仅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而且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唯一的、终极的准则,由此可以面对一切意识形态对私有财产的攻击。
产权理论也是一切经济学理论的起点。没有产权,直接和间接交换、市场价格、侵犯、犯罪、侵权和欺诈等基本的经济学术语就无法得到界定和理解。没有不言而喻的财产和财产权概念,就不可能建立人们熟知的有关这些现象的经济学定理。产权的定义和理论必须先于所有经济学术语和定理。在经济和伦理问题上,伦理是优先的。
私有财产制度也是经济繁荣和福利增进的基础。 只要人们依照私有财产制度的准则行动,坚持互不侵犯财产权的原则,社会福利就会最大化。
一个人的合法财产,追根溯源,只能来源于先占、(以及先占基础上的)生产和交换。
每个最先占有行动,都增进行为者的福利,因为行动展示偏好,如果他认为某无主财产对自己没有价值,他就不会占有。与此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受到伤害,因为那些不占有无主财产的人,恰恰是因为他认为该财产无价值。因此,最先占有行动本身,就增加了社会福利。
无论一个人用自己的财产做什么,其目的总是增加他自己的福利。每个生产活动背后的动机,总是生产者把不那么有价值的物品变成更有价值的物品。因此生产活动增加了他的福利。
最后,最先占有或生产出来的财产从一个所有者到另一个所有者的转让,增加社会福利。交换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交易双方都认为从交换中得到的物品比失去的物品更好,都期望从交换中获利。
相反,对上述私产伦理的任何偏离,都将导致所有人的福利损失。
如果不是先占取得,允许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财产,不经先占、生产和交换而获取福利,那么必然导致财产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减少未来的先占、生产和交换活动。无恒产者无恒心,这就是在打击财富创造,使全社会时间偏好提升,当前消费和休闲,相比于投资未来和勤恳工作,变得更有吸引力,这必将使所有人福利遭受损失,启动贫困化的进程。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私有财产既是“好”的,又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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