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不给工资报酬就投诉举报公司违法行为,可行吗?
「法律解答」
需要判断劳动者的诉求是否具有正当性,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说得通俗点,劳动者讨要的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是否存在事实,双方是否曾对这一事实产生矛盾和纠纷。劳动者在讨要工资报酬时采用了何种行为方式,譬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举报还是强行堵门泼红油漆等暴力行为。对于劳动者能否基于争议纠纷事实获得裁审机构支持和认可再所不问。
一、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本案中,根据证据,沈某与A公司间确实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沈某在与A公司的商谈中始终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年假费等劳动争议款项,且在商谈失败后即申请仲裁……故沈某对于A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沈某未实施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首先,沈某的举报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其次,本案中沈某讨要钱款不具有主动性,从商谈金额到出具承诺书到支付3万元,每次均系A公司采取主动,符合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受胁迫、不得不为之的情形。
参考案例:(2019)沪01刑终1287号(为突出争议焦点,略有删节)
倘若系用人单位主动支付,而并没有基于受胁迫害怕而不得不得情形,劳动者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简单点理解就是,在维权过程中,即便劳动者存在一些不当的过激行为,只要有根据,且所说的事情有事实依据,那么就要有一定的宽容度。
该案例已被最高院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必须参考的案例,因此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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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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