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应急说

据今日头条号半岛都市报报道:近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通过陆海联动,一天查扣了3艘偷捕的渔船,当场查获鱼获物240余公斤。

据今日头条号半岛都市报报道: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通过陆海联动,一天查扣了3艘偷捕渔船,当场查获鱼获物240余公斤。原文如下:

6月23日,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通过陆海联动,一天查扣了3艘偷捕的渔船,当场查获鱼获物240余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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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3时35分许,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琅琊工作站陆地组在董家口渔港北侧巡查时发现快艇一艘。该快艇发现执法艇后,立刻开足马力迅速逃窜,并不断改变航行方向,试图采取兜圈子的方式甩掉追击的执法艇。37605执法快艇立刻跟上其航迹,加速追击。违法快艇见执法快艇紧追不舍,迅速改变航向,执法快艇随之减车旋回,从船尾侧方加速贴近,逼其减速。执法人员在贴近瞬间纵身一跃,登上偷捕快艇,成功控制该快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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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执法人员在岸边,发现一艘木质渔船正在靠岸上货,当场就将其查获。同时,中国渔政37177船在董家口渔港外海域查扣一艘木质渔船涉嫌非法捕捞。此次陆海联控行动共查获涉嫌非法偷捕的渔船3艘,渔获物240余公斤。渔获物由第三方完成收购并将所得款上缴国库。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但为了吃几条鱼,就付出犯罪的代价,的确得不偿失。今天检察官带您了解一个简单但容易在不知不觉间触犯的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罪名认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因此必须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予以惩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捞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司法解释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近年来,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现象多有发生,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保护生态环境,遵纪守法,及时举报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共建美好家园。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抚宁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