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征婚当事人作出保证缔结婚姻关系等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夸大、虚构婚姻介绍服务人员的职业经历、能力;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或计价方法……近日,针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经营过程中的焦虑营销、收费标准不规范、虚假宣传、合同履行、退费难度大等问题,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了《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合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北京市首个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合规指引,同时,也是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中首家区级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合规指引。

《指引》共十四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监管主体、婚姻介绍相关名词解释、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在市场准入、价格收费、诚信经营、合同订立与履行、执行标准、个人信息保护、社会监督等方面应当遵守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内容。

《指引》中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诱导消费、售后服务不到位、合同不规范等问题,明确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经营亮证规范、明码标价、诚信宣传、依法收集使用信息、明确合同内容和标注方式,划定了监管底线。

对于明码标价,《指引》规定,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或计价方法。提供的服务根据不同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擅自加价,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通过互联网形式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或计价方法,公开收费标准。

《指引》同时规定,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发布征婚信息或者组织开展婚姻介绍活动的,应当诚信宣传、规范服务。不得编造、杜撰征婚当事人情况,不得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不得向征婚当事人作出保证缔结婚姻关系等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夸大、虚构婚姻介绍服务人员的职业经历、能力等,不得过度营销以及实施婚托、骗婚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内容,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及违约责任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据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胜介绍,近年来,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显著增强,但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在合规认识和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加强合规指导的需求较为强烈。为此,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主动作为,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朝阳区辖区实际,制定了本《指引》,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