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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你家着火了,快回来看看吧,我已经打119了!”物业公司员工小张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小区某单元某室内冒出阵阵浓烟,便赶紧电话联系了该户业主老李,同时拨打了火警电话。

很快,消防赶到了现场,并使用楼道内的消防栓扑灭了火情。由于短时期内用水量过大,即使小张和同事已用沙包围住了电梯口,但两部电梯还是进了水。电梯维保员赶到现场后,虽立刻采取了紧急措施,但电梯还是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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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小区业主们的出行需求,物业公司及时对接电梯维修公司,对受损的两部电梯进行了维修。消防对火灾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此次火灾系业主老李在客厅使用私接的拖线板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因此,物业公司找到老李,要求其支付电梯维修费。

“火小的时候,你们就应该发现!如果当时用灭火器灭了,不就好了?你们自己的不作为才导致损失扩大的!”老李振振有词,拒不支付电梯维修费。沟通无果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0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案涉房屋发生火灾后,及时联系消防部门灭火,这是为了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及老李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害,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次火灾因案涉房屋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老李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具有管理责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火灾后,及时联系了消防员、电梯维保员,并使用沙包围在电梯口以避免电梯受损,不存在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故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老李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电梯维修费。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导致的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案涉房屋发生火灾,可能会导致本楼层甚至是本单元楼业主的人身及财产产生损害。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采取报火警让消防部门灭火的行为,系紧急避险。老李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支付电梯维修费。

法官提醒,生活中大家在使用拖线板时,应购买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及时更换老旧的拖线板。家中无人时,应关闭非必要使用的拖线板、充电器等,注意用电安全,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来源:惠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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